轉供電價格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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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市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轉供電主體按照終端用戶電錶計量條件執行相應的電價政策,不得在電費上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電量為基數收取服務類費用。

日前,市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轉供電環節價格政策。轉供電主體按照終端用戶電錶計量條件執行相應的電價政策,不得在電費上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電量為基數收取服務類費用。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辦公大樓、菜市場等經營者,簡稱“轉供電主體”)轉供的行為。

通知明確,對安裝峰穀分時計量錶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天津市電網銷售電價錶》規定的峰穀分時電價標準(與終端用戶用電分類和電壓等級對應)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對安裝非峰穀分時計量錶的非居民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可結合實際情況按三種方式收取電費。一是,轉供電主體按照電網抄表週期,以其向電網企業購電的平均購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即:當月電價標準=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月度總電費÷轉供電主體當月購電量。轉供過程中的合理線損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决。二是,轉供電主體按照《天津市電網銷售電價錶》規定的峰穀分時電價中的平段電價標準(與終端用戶用電分類和電壓等級對應)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執行平段電價與峰穀分時電價價差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决。三是,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錶電量公平分攤,即:當月電價標準=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月度總電費÷各分錶抄見電量之和。採用此管道的轉供電主體須對自用電以及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等分錶計量。轉供電主體自用電以及物業公共部位、公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等,與轉供終端用戶一併分攤轉供電主體向電網繳納的電費。

對安裝非峰穀分時電價錶的居民家庭住宅用戶和執行居民用電的非居民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居民生活用電分類的合錶用戶電價標準(與用戶用電分類和電壓等級對應)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對未安裝電錶的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的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具體分攤管道由轉供電主體和終端用戶協商確定,收取終端用戶的電費之和不得多於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

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和運行維護費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决。

通知要求,各轉供電主體應密切關注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情况,根據國家和我市政策要求及時做好價格調整和結算工作,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落實到位。轉供電主體對終端用戶抄表計量週期應與電網企業對其抄表計量週期保持一致,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應做到公開透明。鼓勵轉供電終端用戶使用“網上國網”App轉供電費碼功能,對轉供電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可撥打12345或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該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市有關轉供電的價格政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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