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即使公司屬於違法操作,很多員工也會自認倒楣默默離開去尋找下家。其實作為勞動者,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就像情侶分手理由五花八門一樣,用人單位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也可能很無厘頭,比如員工上班時左脚先邁入大門、工作期間穿短褲、和老闆生肖不合……
這些都是現實案例,現實的魔幻程度永遠賽過電視劇。
2020年9月3日,北京的小菲(化名)收到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也覺得相當魔幻。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她在上班時間睡覺,多次談話都沒有改正,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無法勝任設計師崗位的職責,囙此要辭退她。
小菲是2017年11月入職這家公司的,在職期間小菲崗位為設計師,月薪18000萬元。公司與她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限為5年,如今契约還未到期公司便要辭退自己,小菲很不服氣,她認為所謂上班睡覺只是個藉口,公司要辭退她實際上是自己沒有服從公司調崗安排所致。
9月16日是小菲在公司的最後一天,事實上給小菲發了通知後,因為小菲在公司上班近三年還有8.5天應休未休年假,公司便安排到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到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這段時間,小菲可以帶薪休假。
小菲對公司安排感到非常不滿,認為公司辭退自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自己要走,公司也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為此小菲申請了勞動仲裁,除了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還要求其補上年假薪水差額等。
而公司認為辭退小菲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員工手册》上有規章制度,且公司保存了小菲上班時間趴在辦公桌上的照片一張,照片的拍攝時間為2020年8月26日11點47分。
公司决定解除與小菲的勞動關係,完全是因為小菲作為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經過勞動仲裁,小菲的要求得到了支持,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决公司需向小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08 000元,另有薪水差額、年休假薪水共5000餘元。
公司不服,將小菲告上了法庭,以照片和《員工手册》作為案件證據訴請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蘇菲要求的所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一來公司拍攝的照片最多顯示當日一個時點小菲的狀態,無法作為小菲上班睡覺的明顯證據;
二來,公司認為辭退小菲是因為小菲無法勝任設計師崗位工作,但也無法舉證證明這一點且公司已經對小菲進行過調崗。因用人單位作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决定而產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公司辭退小芳,舉證不足,缺少事實依據,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在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了與小菲勞動關係的情况下,小菲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公司應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組織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這裡說的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案中,小菲離職前12個月的月均薪水為18000元,故公司應該向小菲支付18000元×3年×2倍=108000元的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囙此法院最終判決公司需支付小菲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08000元,另有5638.97元薪水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沒有按照法院判決在期限內履行義務,就需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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