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中專學校該如何收費?這個《通知》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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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進一步完善大高職教育收費管理,提升大高職教育收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准,近日,湖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大中專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今年8月25日起執行。學校可按規定的標準為在校學生代收代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條件的學校應按規定對困難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其他保險一律不得入校銷售。

為進一步完善大高職教育收費管理,提升大高職教育收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准,近日,湖南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大中專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自今年8月25日起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普通大中專學校學費

(一)專業學費標準

湖南省大高職院校學費按辦學層級分類,包括:公辦本科高校(分為一、二、三類)獨立學院、公辦高職專科學校和中職學校。

專業學費類別包括六大類,即:農林、航海、地礦油類,文、史、哲、理類,經、法、教、管類,工科、體育類,藝術與新聞傳播類,醫藥、警察類。

普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劃分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部分邊緣專業、新增專業的分類與收費標準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界定。

(二)學費結構

1、公辦本科高校:

一、二類公辦本科高校不實行熱門專業學費上浮政策。

三類公辦本科高校農林、航海、地礦油、教育(師範)、藝術類等專業不實行熱門專業學費標準上浮政策,其他熱門專業可按專業學費標準上浮30%,但不得高於二類公辦本科高校同類專業學費標准,且熱門專業數不得超過本校所有實際開辦專業數的20%。

2、高職、專科學校:

醫藥、警察類專業學費上浮不受專業比例限制,可在專業學費基礎上上浮30%;列入國家和省精品工科專業、國家和省教學改革試點工科專業、國家級示範專業和校企合作訂單培養專業,其學費標準上浮幅度不高於同類專業學費標準的10%。

3、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可上浮20%;省級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可上浮15%。同時具備國家級和省級重點資格的,不得重複上浮。

4、普通高校同一專業學費標準不得重複上浮。各高校可根據自身辦學情况,在政策規定的學費標準內下調學費標準。公辦本科高校和省屬高職院校學費標準上浮應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後執行。市州所屬高職院校、中職學校學費標準上浮應報所在市州教育、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執行。

(三)研究生學費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費管理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8〕9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獨立學院學費按照《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於調整我省獨立學院學費標准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9〕512號)有關規定執行。經準予校本部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其獨立學院可參照本部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

(五)普通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按照相關批復檔案的規定執行。

(六)經教育部門準予具有招收自費來華留學生資格的學校,留學生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准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七)公辦本科高校預科班學生學費標準為4000元/生·年。預科生升入專、本科及專科生升入本科後,執行同學年同專業學費標準。

(八)五年制高職專科學費:中職階段,符合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的學生免收學費,不得收取高於補助標準的學費差額部分;不符合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中職學校學費標準執行。高職階段,按高職專科學費標準執行。

二、普通大中專學校住宿費

普通大中專學校住宿費應堅持既便於管理,又尊重學生自願的原則。學生住宿實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費標準按《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費〔2017〕91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普通大中專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正常教學活動以外,為自願接受服務的在校學生提供非教學服務,或向校外人員和組織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組織代收代付相關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資料翻譯費。向出國留學生、國外執醫機构的執業醫生申請資格論證和參加工作的人員提供資料翻譯服務,按如下規定收費:

(1)成績翻譯(包括翻譯、資訊核對、專業印製)第一份不超過80元,每新增一份不超過20元;

(2)學歷學位翻譯(其中含校名更改證明和學校資質證明翻譯,包括鑒證、翻譯、稽核、專業印製)每份不超過20元;

(3)醫學類其他資料翻譯(包括在校學習期間綜合表現評估證明,在校課程介紹說明,在校各科室實習內容和排程證明,在校各科室實習期評估證明,等級成績評定證明,住院醫師培訓審核證明,國外機构全科醫生培訓審批稽核證明,國外機构專科醫生培訓審批稽核證明,國外機构醫生工作審批稽核證明,國外機构學者訪問審批稽核證明):每項第一份不超過50元,每新增一份不超過20元。以上翻譯項目均需防水銅版紙彩色防偽製作列印手簽和蓋章。

2、證卡補辦費。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校徽、借書證、畢業證(學位證)、就餐卡、火車票學生優惠卡、校園卡(一卡通)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因遺失或損壞需補辦的,可按實際成本價收取證卡補辦費,其中畢業證(學位證)最高不得超過每證50元,校園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過每卡20元,其它卡證最高不超過每卡證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過每枚4元。

3、校園電瓶車費。每人次不超過1元。

4、鋼琴練習費。非教學時間或非專業學生練習鋼琴,最高不超過每小時2元。

5、資料複印、燒錄費。圖書館或資料室為學生提供複印或燒錄服務,複印紙張為A3的每張不超過0.5元,A4的每張不超過0.2元,燒錄光碟每張不超過5元(含光碟)。

6、自助列印費、掃描費。向學生提供列印和掃描服務,列印紙張為A3的單面每張0.25元,雙面每張0.5元,A4的單面每張0.1元,雙面每張0.2元,掃描按文件大小收費,每64K收費0.05元。

7、上機、上網服務費。學生直接與運營商(移動、聯通、電信等)結算的,學校不得代收費用;學生使用學校自建網絡的,由學校辦理上機、上網服務,包月用戶最高不超過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戶最高不超過每小時1元。學校不得以定額管道向學生收費。

8、開水、熱水和洗衣服務費。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為學生提供開水、熱水和洗衣服務的,可按“保本不贏利”原則確定價格,由學生刷卡消費。

(三)代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1、教材費。學校可根據教學大綱或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教材費應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按實際支付的費用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體檢費。根據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高校新生入學體檢規定項目,由學校統一組織對入校新生進行身體檢查,按醫院實際收費標準收取。畢業生就業前需體檢的,由學生自行體檢並交納體檢費,學校不統一組織。

3、床上用品、日用品費。已實行學生公寓制管理的學校,可由學校提供相關用品,並按實際成本收取費用。

4、軍訓服裝費。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軍訓,可為學生代購軍訓服裝,並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過100元的標準收取軍訓服裝費。已實行公開招標的地區,採購軍訓服裝時可實行公開招標,盡可能在提高品質的前提下降低費用。

5、特殊專業服裝費。開辦醫藥、警詧、航空等特殊專業,確需統一專業服裝或制服的,可由學校集中採購,按成本價代收服裝費。

6、水電費。按國家相關規定,在校學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電、3立方米水,超過部分按都市居民水電價格收取。

7、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學校可按規定的標準為在校學生代收代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有條件的學校應按規定對困難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其他保險一律不得入校銷售。

四、其他相關收費

(一)强基計畫、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准運動隊、高水准藝術團等經準予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費參照原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專科每生100元的標準收取。學校不得向考生收取報名費。

(二)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考試費收費標準每人次130元。

(三)未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學生應允許免費補考一次,對補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請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補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補考費,但不得收取重修費、輔修費或類似費用。

瀟湘晨報記者駱一歌實習生張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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