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硫酸復仇案:兒子被殺,兇手拒道歉,一個母親用自己管道復仇
2006年11月25日,北京市房山區一輛由聖水峪開往良鄉的公車上,突然傳來一聲淒厲的慘叫,慘叫的是一個年輕女孩,慘叫的原因是坐在她身邊的婦女,突然將瓷盆中的液體潑在了她身上,還准備逃跑,不過被一旁也濺到了液體的武警戰士抓住了,並且得知該液體是硫酸後,車上的人馬上將她扭送到了公安機關。
她是誰?為什麼給一個年輕女孩潑硫酸?暫且叫她韓某,當年她才35歲,本是重慶長壽人,也是一個普通家庭出生的女人,1995年嫁了一個比她大15歲的男人,生下了兒子亮亮,她也是一個命苦的女人,和丈夫之間本沒有感情,丈夫又沒有擔當,2001年他們離婚,韓某獨自帶著孩子到北京房山區韓村河下中院村打工。
打工生活很辛苦,韓某千辛萬苦紮穩了脚跟,也和村裡一個愛她呵護她的殘疾男人做了伴,日子簡單中帶著溫馨,可2005年4月24日下午,亮亮遲遲不歸,最後在井裏找到的事情,打破了這份平靜,韓某歇斯底里跑到井邊,只看了兒子今天才穿上的新鞋,就當即兩眼一閉,被刺激得昏了過去。
當她醒來時,案也破了,是張某13歲的兒子强强幹的,他和亮亮在玩鬧的過程中起爭執,隨後失手將亮亮掐死了,亮亮死了,韓某悲傷不已,她恨不能强强也死去,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因行為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最高的不過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更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强沒有到死刑的地步,再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强强無論如何不會到死那一步,最終强强被公安機關收容教養3年。
可愛的、努力的、乖巧的、說著要掙錢買冰柜給媽媽凍氷棒吃的才6歲的强强,就這麼被人掐死了,兇手卻只是被收容教養3年,韓某實在無法接受,2006年1月3日她將張家夫婦告上法庭,法庭判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5萬元,韓某這才稍微有點安慰,起碼兇手和其家屬不能再無關痛癢。
可事實上,張家的一分錢,韓某從始至終沒有拿到過,在張家看來自己的兒子把人掐死了,那是一個意外,兒子也進了監獄了,也得到應有的報應了,加上自己家裡面總是被指指點點的,他們覺得很不舒服,也對韓某一家有恨,另外更重要的是,他們也確確實實一分錢都不想給,即便他們有錢。
所以韓某每次去張家問錢的事情,張某就說:“我哪有錢給你?我的孩子被關,哪有心思掙錢?”;所以法官找張某談話,張某就賣慘:“大女兒正上學,二女兒又有病,每月都要服藥。”所以強制執行時,張某把家裡面搬空,包括那兩輛私家車,只留下臺舊電腦;所以最後一次傳喚時,張某就躲了起來。
等他認為確實沒有人能把他怎樣時,張某再不掩飾自己不想還錢的惡劣行徑——得意:“我兒子滿三年就回來!”挑釁:“你孩子就是個拖油瓶!”甚至肆無忌憚到在韓某討要公道的時候,打了她一頓……這些種種讓韓某心中的恨意越積越多,她瞭解到張某的大女兒萌萌十分有出息,就想毀掉萌萌讓這家人嘗嘗痛苦的滋味。
“你這樣欺負人,我不會讓你們好過”“我豁出去了,警察機關愛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吧”,她買了2.5公斤硫酸放在屋內,寫下復仇計畫,寫下遺書,然後在那天尾隨著張某的大女兒萌萌坐上了公交車,將裝在盆裏的硫酸全部潑在了她身上,導致萌萌燒傷面積達15%,屬於重傷,另外還有三名乘客被殃及,其中劉某也是重傷。
這是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管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都屬於傷害行為,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韓某屬於第三種,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可即便如此,張某依然沒有給錢,反而韓某被判賠萌萌36萬元,被傷及的無辜羣衆12萬元,張某還說:“判得太輕!”還罵:“你還有人性嗎?”甚至反問記者:“憑什麼我們道歉?我們孩子被關起來了,前程毀了,該有的懲罰也都受了呀,還道哪門子歉?”為自己推脫:“沒說過不給錢,只是想以後給,女兒受傷不是我的錯。”
張某一家人無疑是“極品”,是他們的市儈、毫無良知,造成了韓某心中的恨意不能消解,韓某的兒子之死對韓某的打擊確實是大,他們一家人確實是切切實實的受害者,不過她對萌萌的所作所為,將自己轉變成了加害者,此後張某更不可能會與之和解,這件事情成為了一團永遠解不開的結,將橫亙在所有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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