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文化歷史悠久,並且在人類交往中佔有獨特的地位,我國人的好客,在酒桌上也是體現得淋漓盡致。東漢末年的梟雄曹操則寫有:“何以解憂?唯有杜康。”唐朝詩人李白享有“詩仙”之稱,而他也酷愛喝酒,並在《將進酒·君不見》中寫:
“岑夫子,丹丘生,將進酒,杯莫停。”
酒有時候是個好東西,古代的文人墨客,喝酒寫詩,快意人生,就算是普通老百姓喝,也能品出一番美味,喝酒可促進感情等,但有時,喝酒也會導致了不好事情的發生。
老話也說:“喝酒誤事。”在現如今,參與喝酒甚至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好好的酒桌文化,不知何時起,竟變了味。
而在今年1月份,因為母親生日,吳某與家人在家吃了晚飯,不過在這段時間裏,吳某憂心六歲兒子讀書的事情,在接到朋友的電話後,吳某便騎著機車去赴了約,和五人在飯店組了酒局。
1月10日零點,吳某卻因為醉酒後駕駛機車,不慎撞到路中綠化隔離帶,最終經搶救無效身亡,吳某的家人悲痛欲絕。由於和吳某喝酒的五人在吳某搶救期間不曾露面過,吳某之父白髮人送黑髮人,對這五人便耿耿於懷,且認為這五人要為吳某酒駕身亡負一定責任。
事實上這樣的事情出過不少,醉酒駕駛導致身亡,同桌喝酒的人往往會因為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注意及照顧、護送義務,而需要承擔責任,進行賠償,不過擔責的比例會相應减少。並且即使是酒後騎自行車,也是屬於酒駕。
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自身也應當引起重視,對他人的生命負責,也要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不要給自己新增安全風險,因為一旦悲劇發生,很有可能便是無力回天。
吳某離世後,家屬便將他的遺體從福建晋江運回了安徽老家進行安葬,在葬禮當天,曾與吳某喝酒的蔣某帶著幾人凑齊的3萬元,交到了吳某之父的手上。對此,吳某之父並不能接受,之後就把與吳某同桌喝酒的5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82萬。
然而幾名被告均聲稱在吳某離開之前,他們都先走了。
那麼像同桌喝酒者提前離席的情况,是否還需要擔責?其實也是需要分情况,在喝酒途中離席,通常是不需要擔責的,但如果是兩人喝酒,其中一人提前離開,另一人繼續喝,後來出了事,離開的一人也很有可能因為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注意及照顧、護送義務,需要擔責。
準確的做法是將對方送回家,然後再離開,而獨自喝酒造成事故發生,喝酒者自己擔全責。當然,還存在有一種情况,就是都喝醉了,那麼出事的可能性就提高了,同桌喝酒者在事後要擔責。
如果多人聚餐喝酒,然後陸續離開,剩下一人結帳,但沒有人告訴留下的人,喝酒後別酒駕,也很有可能會被認定沒有盡到安全注意、護送的義務。但如果同桌喝酒者能够證明事故的發生與自己不存在有因果關係,或關係很小,則不需要擔責或承擔較小的責任。
雖然吳某之父主張賠償182萬元,但經法院審理後,擔責者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往往不會有這麼多,擔責的比例較小。根據《民法典》第1186條【公平補償責任的一般規定】:受害者和行為者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錯誤的,按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1190條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喝酒誤事”向來不是句空話,並且“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一話也曾傳得沸沸揚揚,可總有些人並未引起重視,待到悲劇發生後,又希望由他人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莫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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