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網絡上出現《河南高院的荒唐判决:保護無效的合同支持一毛的高息》的貼文,引發網友關注。河南周口市金財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善友在貼文中說,河南高院判决支持王愛枝等人與金財源公司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就等於認可滬商公司與大夏公司之間利息高達一毛的民間借款合同有效,這是變相保護支持了非法集資和非法借貸,他對這樣的判决難以接受。河南高院隨後回應稱,網上文章不實,不存在一毛的高息,債務轉移也合法有效。金財源公司隨後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現時,河南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已將金財源公司的信訪資料轉到河南省高院,讓其對案件進行評查。
非吸案爆雷
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和鄭州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1年4月份,新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新敏認識了滬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廷超,二人商議成立滬商公司康橋分部,由劉新敏擔任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每單業務給戴廷超兩個點的提成。
戴廷超負責的滬商公司升龍分部在2011年3月至10月,劉新敏負責的康橋分部在2011年5月至10月期間,以投資理財、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與眾多客戶簽訂《擔保函》及《借款/擔保合同》,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15個多億。
2011年7月12日,滬商公司向大夏公司匯款1001萬元。7月18日,大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的丈夫陶安琪以借款人身份給劉新敏出具《借條》,稱“今借到劉新敏現金人民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整(16600000.00)。2012年2月29日前還清”。該借條上加蓋了大夏公司的契约專用章。
劉新敏在2016年9月21日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供述:“陶安琪借我公司的錢,本錢1000萬元,利息按1毛計算。”
2014年10月9日,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戴廷超、劉新敏等8人2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6萬、8萬、10萬和20萬不等的罰金,同時判决“涉案贓款、贓物依法追繳”。2015年3月4日,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大白新聞注意到,非吸案發之前,由於發生擠兌,劉新敏將滬商公司拖欠部分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1600多萬元以“對接”形式轉移給了大夏公司,讓塔樓公司負責償還,以抵頂塔樓公司向滬商公司的借款本息合計1660萬元。
2012年3月2日,陶安琪以金財源公司的名義分別向李海龍、王愛枝、吳新元、陸紅梅、胡靜、呂愛香、劉穎、任秀平等8人出具了欠條。欠條顯示,其中欠王愛枝現金633萬元,欠胡靜現金250萬元,欠任秀平現金217.08萬元。欠條上約定,還款自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到期支付本金,月利息2%。到期後,金財源公司未支付本息。
法院否認支持高息
2013年8月23日,任秀平、王愛枝、胡靜三人分別向周口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决金財源公司償還欠款和利息,獲得支持。金財源公司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周口中院分別判决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任秀平、王愛枝、胡靜又分別上訴到河南高院。
2016年12月28日,河南高院分別作出二審判决,撤銷周口中院的一審判決,金財源公司償還任秀平借款本金185.943萬元及利息(以73.8072萬元為限)、償還王愛枝借款本金550萬元及利息(以215.22萬元為限)、償還胡靜本金250萬元及利息(以85萬元為限)。
金財源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分別作出裁定,指令河南高院三审。
河南高院三审對一、二審查明的部分事實予以確認。另認定:任秀平、王愛枝、胡靜主張的出借款項屬於康橋分部劉新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中債權債務轉移部分。據此認為,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的涉案資金並不包含在刑事判决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範圍內。
2017年12月20日,河南高院作出三审判决,改判金財源公司償還任秀平借款本金162.723萬元及利息(以738072元為限);改判金財源公司償還胡靜借款本金203.2萬元及利息(以85萬元為限);關於王愛枝案件,維持二審判决。
金財源公司認為,河南高院的二審和三审判决,是保護了無效合同,並變相支持了“1毛多的非法高息”。
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審監庭的林秀敏法官向媒體表示,他們已經關注到這個案子的網絡輿情,當事人在網上進行了不實的說法,經過合議,他們已經向文宣部門送交了審查報告,當事人反映的情况都不存在。“你可以看看判决,我們是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根本沒有什麼一毛的任何內容”林法官認為債務轉移合法,案件也都進行了審查,“債務轉移契约肯定是有效的,他們兩家都有債權債務,當時政府工作組處理的時候,有一部分債務接收下來了,接收了打的欠條,就形成了一個新的一個債權債務關係了,這不是很好理解嗎?”
金財源公司指出,法院判決金財源公司償還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8人欠條上的本金數,就相當於讓金財源公司承擔了0.1202元的月利率;二審判决償還三人本金合計985.943萬,相當於讓金財源公司承擔了0.087元的月利率;三审判决償還三人本金915.923萬,相當於讓金財源公司承擔了0.0666元的月利率。如果算上判决支持的高額利息,二審和三审判决就分別讓金財源公司承擔了0.1959元和0.1755元的月利率。
涉案資金應由警察追繳
金財源公司於2020年10月11日和11月25日向正在河南高院巡視的河南省委第一巡視組兩次寄送了書面舉報資料。今年三四月份,又向河南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公室進行了投訴。
8月27日,金財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東傑告訴大白新聞,金財源公司8月11日從河南高院瞭解到,金財源公司投訴給河南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辦的資料,獲得了重視,投訴材料已轉交給河南高院,讓河南高院對案件進行評查。
任東傑介紹說,8月11日,河南高院審監庭法官韓明亮在向金財源公司介紹信訪情况進展時表示,他們在評查過程中肯定會認真地看資料。同時還表示,評查實際上面不寬,比較窄,量太大,不會像審理時從案件事實、從證據從頭開始,完全地進入檔案的文書卷宗系統,評查確實也做不到,這是現實情况。同時,韓法官建議金財源公司,如果有機會可以向最高法院第四巡迴法庭信訪,上級法院比本級法院效果會好些。
8月27日下午,大白新聞多次撥打河南高院審監庭的電話,均無人接聽。
金財源公司表示,他們會根據河南高院的本次評查結果,考慮是否需要繼續投訴。
新海公司和滬商公司以及戴廷超、劉新敏等8人所涉非吸案爆雷距今已有十年,在涉案人被判刑之後,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在法院判決落槌之後也已被執行到位,但是,引發的信訪事件卻不斷。
任東傑認為,金財源公司與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來源於滬商公司將其對非法集資參與人的債務轉移給了金財源公司。而在戴廷超、劉新敏等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中,任秀平、王愛枝、胡靜等三人出借給滬商公司的資金,在案證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能够確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的一部分,也就是構成非法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資料移送警察或者檢察機關”之規定,河南高院應當裁定駁回任秀平、王愛枝、胡靜三人的起訴。根據法律規定,滬商公司借貸給大夏公司的1001萬元,由於來源於滬商公司的非吸資金,依法屬於違法所得,公安機關在辦理非吸案件中,應當進行追繳。即使金財源公司向部分集資參與人出具了欠條,同意接受滬商公司的債務轉移,這種債務轉移也是無效的,因為債務轉移必須以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為前提,而本案中,滬商公司與集資參與人之間並不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在金財源公司不同意向集資參與人償還時,法院也不能支持集資參與人的訴求,更不應該支持高達1毛多的高息。
撰文/孫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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