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曬聊天記錄也算違法?

内蒙古 73℃ 0
摘要:2019年6月某日,劉某在百度貼吧湖北某學院吧發佈包含黃某的照片以及與黃某相關的低俗言論。在發帖當日,劉某又通過QQ私聊的管道與黃某進行協商,對黃某提出無理要求。在遭到黃某拒絕後,劉某將聊天記錄、QQ、電話號碼、姓名曝光。為此,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立即停止對黃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向黃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失88000元。

在互聯網互動媒介高度發達的當下

我們常常能在微博或朋友圈等平臺

看到各種聊天記錄截圖

並引發大量網友留言討論

這也給我們提了個醒

近年來諸如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成為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劍”

網絡爆料資訊層出不窮

保護網絡隱私權勢不可擋

哪些屬於侵權行為

邊界在哪裡

我們又該如何理性維權呢

曬曬聊天記錄也算違法?

【案例1】黃某系湖北某學院學生,通過百度貼吧相識劉某。2019年6月某日,劉某在百度貼吧湖北某學院吧發佈包含黃某的照片以及與黃某相關的低俗言論。在發帖當日,劉某又通過QQ私聊的管道與黃某進行協商,對黃某提出無理要求。在遭到黃某拒絕後,劉某將聊天記錄、QQ、電話號碼、姓名曝光。為此,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立即停止對黃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向黃某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失88000元。(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2020年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

名譽權侵權和隱私權侵權

貼吧雖為網絡虛擬空間

但並不是法外之地

公佈他人隱私

並且威脅勒索

顯然是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管道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飯店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管道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說到這裡小夥伴們是不是感受到了

聊天記錄的重要性

相信小夥伴們看過下麵這個案例後

能在保護隱私權的問題上

更加靈活自如

你“定義的隱私權”被法律承認了嗎?

【案例2】2019年4月,趙先生與丁女士相識。同年確認戀愛關係。同年8月,丁女士發現趙先生已婚。趙先生稱與妻子準備離婚,丁女士信以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懷孕入院手術,趙先生欲與丁女士分手並承諾補償其100萬元,並出具欠條。由於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補償款,一氣之下,她前去趙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張貼欠條和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趙先生認為丁女士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與隱私權,要求丁女士進行賠償。法院認為,趙先生已婚卻在徵婚網上覓友,並與丁女士發生不正當關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有損社會群體利益,所以對趙先生該項隱私權的保護應有所限制。

這裡提醒大家

法律保護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

而是“有門檻”的

諸如此類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

法律將僅對其進行有限度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平常再普通不過的錄音錄影

竟也會給我們惹上禍端

讓我們往下看

錄音錄影別隨意

場合選擇需注意

【案例3】日前,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原告陳某稱他向被告陳某某、尹某夫婦多次索要債款未果,在法庭調解過程中,尹某因擔心法官偏袒陳某,不顧勸阻錄下音訊並在幾天後把列印成文字資料被法官發現。法院認為,在調解過程中,尹某未經法院法官允許,用手機私自對調解過程錄音,並把錄音複製成光碟、整理成文字資料,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罰。考慮到尹某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並表示願意在以後的訴訟過程中遵守法律規定,囙此法院對尹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决定。(人民網:法庭上私自錄音還當證據交給法官一女子被罰款5000元

我們要知道

在法院開庭調解過程中

有一大禁忌

未經允許不可錄音、錄影、攝影

如果確有錄音錄影的需求

需要事先申請

得到法院的允許

我們要對法律抱有敬畏之心

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四項規定的行為,但應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1.網絡並非法外地,言行舉止要注意

在“互聯網+”時代,貼吧等雖為網絡虛擬空間,但並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貼吧、朋友圈、微博等網路空間同樣需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利用網絡為手段大肆散佈、公佈他人隱私資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構成名譽權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侵權行為三要素,遭遇如此尋幫助

(1)故意或過失洩露他人隱私

隱私權侵權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且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大小也會影響侵權責任的大小。

(2)實施了公開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刺探、搜查、干擾、披露、公開宣揚等。

(3)發生了損害結果並與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其主要的表現形式為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與精神損害。但也要注意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侵權責任還需要損害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曝光行為是否導致了權利人自控資訊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如果因果關係成立,那麼曝光人就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法律保護有“門檻”,合法權益受保護

我國法律對於隱私的保護一般要求隱私權具有合法性,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並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保護,而是有一定的限度與邊界。囙此不是所有的“隱私”與“私事”都值得法律進行保護。

網路空間是我們的共同家園

“鄰居”之間要和睦相處

這樣才能讓我們的生活環境

更加美麗和諧~

來源:共青團中央、遼寧大學法學院、中國普法、廣西普法

标签: 隱私權 侵權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