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假茅臺索賠,曾知假買假百餘次!法院二審改判店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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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24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瞭解到,經鑒定,該男子購買的“貴州茅臺”酒系假冒產品,但該男子曾“知假買假”後進行索賠訴訟百餘次。二審法院認為,銷售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改判烟酒行經營者向該男子支付賠償金4.6萬元。後胡某亮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王某英返還購物款4600元,並十倍賠償4.6萬元,合計5.06萬元。最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英的三审申請。

重慶一男子在烟酒行花4600元購買了2瓶“貴州茅臺”酒,並錄製購買過程,後將銷售者告上法庭索賠4.6萬元。8月24日,南都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瞭解到,經鑒定,該男子購買的“貴州茅臺”酒系假冒產品,但該男子曾“知假買假”後進行索賠訴訟百餘次。二審法院認為,銷售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改判烟酒行經營者向該男子支付賠償金4.6萬元。

男子購買2瓶假茅臺全程拍攝後起訴索賠4.6萬,一審法院駁回

2019年11月,家住重慶市的胡某亮在王某英經營的烟酒行處,以2300元∕瓶的價格購買了2瓶500ml裝53%vol“貴州茅臺”酒,共付款4600元,該過程胡某亮通過視頻拍攝錄製。後胡某亮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王某英返還購物款4600元,並十倍賠償4.6萬元,合計5.06萬元。

經一審法院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取得聯系,該公司鑒定人出庭對案涉瓶裝酒進行鑒定,辨認(鑒定)結論為“通過外觀辨認(鑒定),送辨樣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徵不符,非我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5年至2019年,胡某亮在重慶市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百餘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英是否應當支付胡某亮十倍賠償金是該案爭議的焦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要求十倍賠償的主體應系消費者,而“為生活消費需要”是判定是否為消費者的重要標準之一。

結合胡某亮購買案涉茅臺酒的過程、與商家溝通的管道方法、胡某亮在一段時間內多次知假買假情况看,其購買案涉瓶裝酒的主觀狀態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得高額賠償,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為目的。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亮的行為模式與正常的消費者買酒消費的行為迥異,其以訴訟為手段、以法院為工具的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胡某亮若出於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採取向有關部門舉報等更高效的管道進行。

綜上分析,該案中胡某亮系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等活動,購買商品是其索賠中的一個環節,其行為整體具有營利性,屬於變相的經營行為,不應認定胡某亮在該案中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胡某亮上訴要求十倍賠償的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英退還原告胡某亮貨款4600元,駁回胡某亮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一審法院還提到,在民事責任認定上,一審法院雖未對胡某亮關於十倍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對王某英銷售假冒商品的行為堅決予以否定。就該案中發現的食品經營者涉嫌造假的違法行為,一審法院將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案件線索,對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追究制裁,通過合法、有序、高效的治理管道,確保食品安全。

二審法院認為銷售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改判支付賠償金4.6萬

一審宣判後,胡某亮不服,提起上訴。胡某亮稱,其因食品安全問題提起的訴訟僅僅百餘件,遠遠够不上“職業”、“案件多”的標準。訴請二審法院改判王某英支付胡某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6萬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現有證據足以證實涉案產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王某英作為銷售者並未舉示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進貨管道、進貨價款等資訊,故王某英作為銷售者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應認定其屬於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囙此,王某英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其次,依據最高法頒佈的相關規定中,“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胡某亮不應獲得懲罰性賠償的理由與上述規定不符,該院予以糾正。胡某亮要求王某英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法院改判,王某英應向胡某亮支付涉案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4.6萬元。

二審宣判後,王某英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經審查認為,胡某亮要求王某英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相應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最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某英的三审申請。

采寫:南都記者馬銘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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