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我國就有孝親報恩,慎終追遠,祭祀祖宗的習俗。清明節、中元節、寒衣節,是祭祖的三大傳統節日,深刻體現了中華民族重親情、重家庭、重孝道的優良傳統。去年清明節,家住臨海市某村的王某上山祭祖,卻發現祖墳被人破壞。近日,臨海法院審結了這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清明節,年近80歲的村民王某上山祭拜自己的爺爺奶奶。這座墳雖然年代已十分久遠,但王某作為後人每年都會前去祭奠。
而這回卻和往年不太一樣,王某發現有不少山土倒在墳上,導致墳墓樣貌無法辯認。一家人都被這一情況氣得不行。經過一番查看和打聽,王某瞭解到這是2019年8月山上辦養雞場的黃某挖樹時倒的土。
為此,王某要求黃某恢復祖墳原貌。黃某表示這座墳的外表已不太明顯,自己才疏忽大意,此後也對墳墓進行了修繕。但王某一家仍有抗告,直至報警處理。
由於雙方未協商一致,今年5月底,王某作為現時唯一健在的逝者近親屬向臨海法院起訴,要求黃某依照臨海的風俗習慣恢復祖墳的原貌,除向王某賠禮道歉外,還要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院審理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法律保護,禁止他人非法侵害。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黃某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造成王某祖墳損壞,對此應當承擔與行為具體管道和造成影響範圍相當的民事責任。王某未就侵權的影響範圍進行舉證,黃某可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
祖墳被損壞給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王某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鑒於祖墳年代久遠,外觀不明顯,黃某又在事後進行了修復,結合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管道、造成的後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準等因素,臨海法院判決黃某以書面形式向王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以案說法
自然人死後其人格喪失,人格權也隨之消滅,但是人格利益仍受法律的保護。根據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長期形成的民間風俗習慣,墳墓作為埋葬死者屍骨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意義,是人們悼念死者、寄託哀思的精神載體。破壞墳墓外觀,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對其近親屬造成精神傷害。本案適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判决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保護了死者的人格權益,也滿足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於維護公序良俗、傳輸正向價值觀。
來源:臨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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