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設施管護質量,關乎糧食生產安全。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强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我省農田水利設施管護工作的總體目標、具體範圍和重點任務,為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切實提升管護質量提供有力的依據和保障。
據瞭解,現時,我省所有市縣均製定了農田水利設施管護辦法,但由於人員、經費不到比特等原因,制度落實效果參差不齊,部分地區存在農田水利設施運行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我省將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主體,壓實管護責任,做到管護有人員、有資金、有制度、有監督,實現設施管用、群眾滿意、長期受益。
管護範圍是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包括機井、泵站、塘堰壩、小型集雨設施、輸排水設施、渠系建築物、高低壓電力設施等。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的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參照執行。
為加强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提升農田水利設施運行質量和使用效益,《指導意見》提出了五項重點任務。
築牢管護基礎。前移管護關口,堅持建管並重,將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作為新建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嚴把採購和施工質量關、項目竣工驗收關,從源頭上夯實工程質量基礎。規範工程移交,辦理工程移交登記手續,交接工程設施清單,簽訂管護協定和目標責任書。
落實管護人員。各村黨支部書記任本村井長,牽頭負責轄區內機井及其他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根據設施數量,村級要確定若干名管護員,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運行管護。鄉級政府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若干名維修人員,由鄉級農業農村部門管理。
保證管護經費。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水費選取、其他補充”的原則,建立管護經費穩定保障機制。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農業灌溉取水、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等成本,合理製定和調整農業水價。鼓勵地方通過規範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管道,拓展管護經費來源。縣級要規範管理使用管護經費,保持管護資金總量穩定。
創新管護管道。依託農民用水協會管護,提供涉農用水服務,落實具體管護措施。委託新型經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落實管護要求,履行管護責任。鼓勵市場參與管護,縣級政府可採取市場化手段,由協力廠商對農田水利設施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管護,也可引入商業保險等,解决設施管護問題。
壓實管護責任。縣級政府對管護工作負總責,鄉級政府承擔管護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是管護工作的首長部門。發展改革、財政、水利和供電等相關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責任落實和監管指導等工作。村級組織負責全面管護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設立巡查維修檔案。
《指導意見》還提出,加强監督管理,提高管護效能。各地要將每年11月定為全省農田設施“管護月”,開展宣傳活動、排查行動和集中整改。省級、市級農業農村部門還要開展管護工作年度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根據管護工作成效,對先進地區予以通報表揚,對落後地區從嚴追責問責。(陳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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