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福在上世紀90年代擔任賀蘭縣縣委書記時,全力推動大西湖項目建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從此他不斷得到提拔重用。但王英福居功自傲,邊昇邊腐。
經人舉報,寧夏自治區審計廳對王英福進行了29次稽核,認定他有數千萬元的經濟問題。
2005年12月底,王英福居然到銀川市某區法院立案起訴寧夏自治區審計廳。
王英福涉嫌受賄案也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列為全國掛牌督辦的十大案件之一,也是寧夏近年來查辦的領導職級最高、涉嫌金額極大的要案。
2007年1月10日,王英福受賄案在寧夏中寧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自治區政法各部門、打擊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王英福曾經工作過的組織等近百人旁聽案件審理。
王英福當庭翻供,拒不認罪。在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他說:“為黨工作了30多年,工作中有錯誤我承認,但我絕對沒有犯罪。”
中衛市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英福在擔任寧夏自治區土地局局長、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殘聯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5次非法索要和受賄財物價值人民幣270多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此外,被告人對其巨額財產882萬多元人民幣和15.9萬多美元、3200歐元、11萬多日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7年1月19日上午,中衛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英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英福有期徒刑4年。决定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及其利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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