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安徽省發改委等
8月17日,安徽省發改委官網公佈了《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清退評標評審專家陳黃來等5人的通告》。因串通投標罪等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將5人清退出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
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陳黃來(安徽上仙專案管理有限公司)、王輝(安徽送變電工程公司)、劉純銀(安徽柱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楊峰(安徽成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陶有抗(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因串通投標罪等違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皖政辦[2016]56號)第七、二十一條,以及《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考評辦法》(皖發改公管規[2020]10號)第五條,將陳黃來、王輝、劉純銀、楊峰、陶有抗等5人清退出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相關資訊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資訊共用服務平臺。
希望全體專家以案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在申請入選專家庫之前以及在庫履職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政策規定,信守入庫承諾。各行業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專家培訓考核和信用管理的職責。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要嚴把項目考評關,在教育培訓中以案說法,引導專家嚴肅履行承諾,依法依規履職。
2021年8月16日
根據《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皖政辦[2016]56號)第七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的;
(三)曾被清退出專家庫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從專家庫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規定參加培訓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證書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閱讀
6名評標專家因串標等被判刑!予以除名
近日,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發佈《關於對胡偉良等6名省庫專家除名的情况通報》。
經查,6名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專家,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判處刑事處罰。
决定取消6人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將其從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予以除名,不得再參加任何浙江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活動,不得再次申請入選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此前,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還發佈過一則通報,將3名評標專家從省庫中除名。
7個標段,5個被操控!
2020年11月17日,該網站還對5名評標專家進行公開通報。
這5人相互串通,操縱評標。一項目共七個標段,其中五個標段的得標候選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縱產生。
最終,5人均觸犯刑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緩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各位評標專家:
近日,李强、趙銀攏、齊文豔、何志軍、吳富文5名評標專家相互串通,操縱評標,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犯罪事實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强、趙銀攏、齊文豔、何志軍、吳富文作為省綜合評標庫專家,被隨機抽取參加鶴壁市淇濱區2018年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項目的評標活動。5人接受請托人高額好處費,相互串通,瓜分標段,共同給請托人委託公司打高分,違規操縱評標結果,該項目共七個標段,前五個標段的得標候選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縱產生,性質極其惡劣。
經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5人均觸犯刑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緩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二、警示提醒
李强、趙銀攏、齊文豔、何志軍、吳富文5人,無視法律規定,故意犯罪,最終承擔了法律責任。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幾點法律相關規定特提醒大家:
(一)關於對共同犯罪相關的警示提醒
5人共謀操作評標並獲取好處費,有共同收受他人賄賂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最終法院並不以每人實際收受好處費金額認定受賄金額,而以5人受賄總額認定每人的受賄金額。
(二)關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關的警示提醒
5人受賄金額超過六萬元,已觸犯刑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關於對公職人員犯罪相關的警示提醒
受賄屬於故意犯罪,公職人員一旦故意犯罪,不論是否緩刑,均被開除公職。
三、有關要求
希望各評標專家吸取李强等5人的沉痛教訓,引以為戒,敬畏法律、遵紀守法,珍惜自由、珍惜榮譽,萬不可心存僥倖,為了蠅頭小利,踐踏法律紅線,給人生留下永遠的污點。同時,希望各位專家爭做正義之士,發現有專家疑似操縱評標或發現有專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組主動洩露評標評審資訊的,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或公管辦舉報。
請各位評標專家,在以後的評標評審活動中,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評標職責,共同維護好我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環境。
“抱團”腐敗,多人獲刑!
2018年10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被告人王銀儒、張勇、彭曉雲等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顯示,這三個人都是四川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
這3人利用擔任四川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在工程評標方面謀取利益,最終:
王銀儒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其原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决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張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彭曉雲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四川攀枝花市發改委對全市近三年來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六起典型違法案例進行了通報:
一是四川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黃大全受賄案;
二是四川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劉新受賄案;
三是四川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王銀儒受賄案;
四是個體工程承建商劉露行賄案;
五是個體工程承建商蔣發春行賄案;
六是金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健受賄案。
2018年3月,23個評標專家被通報
在四川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官網,今年3月發佈了附菊華、鄭璞、黃雪紅等二十三比特評標專家處理情况的通報。
從通報來看,其中20比特專家存在該回避未回避等違紀行為,附菊華、鄭璞、黃雪紅3人則犯下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評標專家違法行為處罰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條: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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