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葛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二審判决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對認罪認罰後上訴的葛某某加重了刑罰,有力地震懾了部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惡意上訴”行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
原審被告人葛某某系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因生活瑣事與他人打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危害後果,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葛某某故意傷害一案屬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向葛某某詳細介紹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定、法律後果和相關程式,葛某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抗告。據此,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葛某某表示同意,並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開庭審理時,一審法院核實了葛某某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告知了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最終,一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葛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一審宣判後,葛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葛某某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從輕處罰後,在案件事實和證據未發生變化的情况下,又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惡意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系無故推翻其自願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違背其認罪認罰承諾,已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情節。且葛某某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對該從重量刑情節未予認定,導致對葛某某量刑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正確適用,中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决定對葛某某故意傷害一案支持抗訴。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對葛某某從重處罰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葛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社會矛盾。該制度實施以來,檢察機關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本案中,原審被告人葛某某在一審判決中,已經獲得從寬量刑。被告人固然有上訴權,但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其他正當理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使得案件進入二審程式,訴訟行程延長,一方面加大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不是真誠認罪悔過,不是發自內心的尊重司法裁决。
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穩妥把握認罪認罰抗訴穩妥,依法提出抗訴並非僅僅為了加重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管道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定性,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根本上减少訴累,促進社會和諧,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
來源:中衛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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