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15時40分,馬某祥駕駛“强勝”牌三輪電動車沿張平線由東向西行駛至6km+400m處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某鐸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寧D9**3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寧ET**8掛)相撞,造成“强勝”牌三輪電動車駕駛員馬某祥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7月29日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當事人馬某祥駕駛非機動車在橫過機動車道時,未確認安全,下車推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王某鐸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當事人王某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責任追究及後果
當事人馬某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之規定。
當事人王某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當事人馬某祥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王某鐸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來源:固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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