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來實習的學生不同
《勞動合同法》所規範的的勞動者
囙此他與實習組織之間
尚不構成勞動關係
囙此摔傷無法認定為工傷
而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
民事侵權糾紛
就需要根據
具體情節區分過錯
如果學生實習是
基於學校的安排
那麼他的實習就是
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
所以學校就對學生還負有
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
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作為實習組織
也負有對實習生進行
安全教育和相關培訓的義務
要為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
另外,還需要分析
實習生本人是否存在過錯
囙此,法院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看上述三方主體
在這個損害當中各自存在的過錯
進而認定他們
各自需承擔的責任份額
來源:融媒體資訊中心《律師在現場》
編輯:白煒航
稽核:褚文勝林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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