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光榮須尊重惡意欠薪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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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許某雇請張某某等60多名農民工入場施工。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後向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要求許某及時支付工人的勞動報酬,該公司仍然拒不支付。夷陵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許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近日,夷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公司被判單處罰金一萬元。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與宜昌市夷陵區某幼儿園簽訂《裝修工程合同》,承包該幼儿園裝修工程。許某雇請張某某等60多名農民工入場施工。期間,該公司將幼儿園支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農民工薪水合計25.41萬元。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後向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事先告知書》,要求許某及時支付工人的勞動報酬,該公司仍然拒不支付。

法院審理

夷陵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許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全額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報酬。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用人單位應該按期發放薪水,廣大勞動者在遭受薪水惡意拖欠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來源丨夷陵法院

採編|何駿怡

校對|石志宏

稽核|陳震

【來源: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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