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
學生過重工作負擔和
校外培訓負擔
“雙减”意見重磅出臺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减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校外培訓本就是
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和痛點
隨著“雙减”意見的
出臺、落地實施
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拉開序幕
已報名、簽訂的培訓契约是否能履行
培訓機構不退費又該如何維權
近日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從法律角度進行了答疑解惑
疑問1契约能否變更、解除
“雙减”意見要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雙减”意見還要求,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這意味著原合同約定的上課時間、上課老師將產生變動;針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培訓無法再進行,契约無法繼續履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契约成立後,契约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契约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契约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构變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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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會認為,本次“雙减”政策的調整實則發生了情勢變更的情形,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再繼續履行契约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效果。因政策調整,有的培訓線下變線上,學科內容進行調整,培訓地點發生變化,有的直接暫停培訓等,這些問題都影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與經營者進行協商,變更履行管道,重新確定合同約定內容;也可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並免除當事人責任。
疑問2如何選擇培訓機構
“雙减”意見出臺後,教育部將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劃分為學科類(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和非學科類(體育、藝術以及綜合實踐活動等)教育培訓。
“雙减”意見明確要求,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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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會提醒家長,首先要明確需要教育培訓的類別,再針對性選擇與之相匹配的機构,仔細核對培訓機構的培訓類別與範圍,選擇學科培訓機構要注意其審批成立的時間,謹防“李鬼”。家長可在“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上査詢培訓機構的相關資訊。
其次要事先將學生的在校教學計畫與培訓機構的培訓計畫進行比對,辨別是否與在校學習任務相匹配,是否超綱超前,是否加大難度。最後要對師資情况進行瞭解,特別是外語學科要確定提供培訓服務的老師有相應的資質。
疑問3交費應注意什麼
根據“雙减”意見的精神,今後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再收取義務教育階段營員參加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學科類培訓費。如有此類情况,培訓機構應當無條件地全額退還學生家長上述費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相關精神,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雙减”意見指出,强化培訓收費監管。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内容,科學合理確定計價辦法,明確收費標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通過協力廠商託管、風險儲備金等管道,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加强對培訓領域貸款的監管,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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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擇培訓機構時,要針對自身需求理性選擇,提高風險意識。充分調查瞭解培訓機構的資信情况、商業信譽等,避免陷入“套路貸”、預付金被卷款跑路。
疑問4契约要點有哪些
消費者在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對契约的重要條款,比如培訓的課程、提供培訓的老師、培訓費用、培訓時間安排、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等要進行認真閱讀。
同時,作為培訓機構也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公平設定權利義務、顯著提示告知等義務。如果培訓機構未對重要事項進行說明,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契约的內容”,這意味著培訓契约中出現的“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協定一經簽訂,概不退款”等霸王條款會依法被排除在契约範圍之外,對消費者並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疑問5消費者如何維權
如果商家有不退費、承諾不兌現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消費者要及時按照“雙减”政策查看已報培訓是否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及時聯系培訓機構,確定是否變更合同履行管道或退費。
同時要增强自身維權意識,及時留存證據,發現培訓機構存在違規、違法行為,可通過“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或是直接向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發生消費爭議的,還可以請求當地消費者組織進行調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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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會呼籲,培訓機構在貫徹落實“雙减”政策時,要切實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及時向消費者迴響資訊,發佈處理方案,回應消費者關切。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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