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
維護警察執法權威
保障警察人身安全
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設了“襲警罪”
並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2021年8月9日
警察薊州分局
對李某超涉嫌襲警一案
作出依法刑事拘留决定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7日晚,交警下倉大隊警察李某、輔警竇某超、蒙某,在薊州區楊津莊鎮大漫河村北,設點執行酒駕查處任務。20時許,警察李某、輔警竇某超在對一輛轎車進行攔檢時,該車副駕駛人員李某超突然下車,無故將手持酒精檢測儀的竇某超推倒在路旁的土溝內。
警察李某、輔警蒙某立即對李某超採取控制措施,期間,李某超對警察及輔警進行拳杵、蹬踹。經鑒定,竇某超構成輕微傷。
警察薊州分局打擊犯罪偵查支隊、督審支隊、楊津莊派出所聯合取證,8月9日,依法將涉嫌襲警罪的李某超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
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危害警察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法律權威,破壞正常管理秩序。
配合人民警察執法是公民的應盡義務,在遇到警察執法時,大家務必積極配合,敬畏法律,切勿因一時“腦熱”令自己追悔莫及。
你保護人民
法律保護你
警詧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延伸閱讀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將暴力襲警行為單獨列罪,明確細化襲警行為並分別設定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變為七年。
《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強調,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僅以造成警察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即無需致傷也可以構成襲警罪,且指導意見明確了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造成警察輕微傷或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襲警行為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來源|交警下倉大隊
文字|張依
編輯|李申淼
稽核|平安薊州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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