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滿5年,獎一套房!老闆沒兌現,員工怒告上法院,判决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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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本公司老闆向呂先生承諾,在呂先生工作滿5年後,將一套房子過戶給呂先生作為獎勵。不料,到了兌現承諾的時候,房子卻無法完成過戶。呂先生將公司和老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官司一直打到上海高院。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民事判決書披露了案件詳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正確,維持原判。原審法院根據在案查明事實所作判决,於法有據。呂先生的三审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最終駁回了呂先生的三审申請。

原本公司老闆向呂先生承諾,在呂先生工作滿5年後,將一套房子過戶給呂先生作為獎勵。不料,到了兌現承諾的時候,房子卻無法完成過戶。呂先生將公司和老闆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官司一直打到上海高院。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民事判決書披露了案件詳情。

工作滿五年後

獎勵房屋卻無法過戶

2009年3月,呂先生與上海閔熙鋼鐵公司(後更名為“閔熙投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呂先生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月薪2萬元;5年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給予呂先生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009年8月,呂先生與公司又簽訂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其中約定:公司將坐落於上海市松江區的一套房屋提供給原告居住,並提供裝修費用75000元;若呂先生為公司服務滿5年,那麼公司將這套房屋的完全產權轉讓給呂先生,並確保上面不存在任何抵押和貸款情况;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不再執行。

5年過去,2014年3月,公司老闆與呂先生向上海市松江區房地產登記機构遞交了房地產買賣契约、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申請將房子過戶給呂先生。不料,幾天後,將要過戶給呂先生的房子被上海市閘北區法院查封。一年後,房子又被青島中級法院輪候查封。

呂先生支付了房屋辦理過戶的稅費及仲介費13萬餘元,卻一直沒能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他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房屋折現款130萬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呂先生的請求事項不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內,决定不予受理。

一審判決公司支付

呂先生房屋折價款128萬

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呂先生只好將公司及老闆起訴至上海松江區法院。在訴訟中,呂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獎勵130萬元,同時返還辦理房屋過戶過程中支付的稅費及仲介費13萬餘元。然而,公司卻向法院表示,僅同意在50萬元範圍內承擔獎勵房屋的償付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呂先生申請,法院對房子的市場價值進行了司法評估。經協力廠商機构評估,房屋當時的市場價值為26200元/平方米,總價格128萬餘元。

法院認為,此案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報酬、勞動保護、合同履行等事宜產生的糾紛。閔熙投資公司承諾的獎勵為實物,並非現金,而實物的價值處於不斷變動當中,實物履行不能時,應以該實物現時的市場價值為據進行替代償付,囙此閔熙投資公司僅同意按照勞動合同中原約定的50萬元為據履行償付義務,有失公允。而呂先生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支付的有關稅費,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範疇,不予處理。

最終松江區法院根據勞動合同法,判决閔熙投資公司於10日內支付呂先生一次性獎勵128萬餘元,駁回呂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高院駁回三审申請

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呂先生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公司在支付一次性獎勵的同時,支付房屋辦理過程中的稅費及仲介費13萬餘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判決正確,維持原判。

然而,呂先生對二審判决依然不服,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三审申請中,呂先生稱,閔熙投資公司及老闆的過錯導致房屋無法完成過戶,應承擔由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認定稅費不屬於案件處理範圍,缺乏依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辦理系爭房屋過戶手續而支付的有關稅費,不屬於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範圍。原審法院根據在案查明事實所作判决,於法有據。呂先生的三审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最終駁回了呂先生的三审申請。

來源:中國基金報

編輯吉倩倩劉夢鴿張曙輝首席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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