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修剪自買的香樟樹被罰14萬,這件事讓一棵樹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據報導,上海的李先生自己花錢買了一棵香樟樹,多年前種在了院子外,因為嫌它遮擋陽光,於是李先生請人前來“修剪”,本以為自己的樹可以隨意處置,沒想到卻被城管部門認定為“砍伐”樹木,並作出14.4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從法律上講,城管部門的處理有一定道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有擅自砍伐都市樹木的行為,由都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組織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如果把李先生種在院子外的樹,視為都市樹木,城管部門對其給予處罰,也算於法有據。
問題是,如果把這棵樹當作都市樹木,恐怕出乎很多人的常識認知。一個公民自己掏錢,自己在院子外種了一棵樹,既沒有產權明確交給都市,也沒有動用公共資金,卻要按照公共財產來管理,承擔相應後果,的確讓人難於理解。
根據《森林法》規定,砍伐樹木給予樹木價值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以香樟樹的實際價值,處罰恐怕不應超過14萬元。
不僅如此,“修剪”與“砍伐”也有較大區別。修剪是對樹木枝葉的局部整理,砍伐則是對樹木的根本性破壞,導致樹木難以生長,也是對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的肆意損害,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更大。對“修剪”樹木嚴加處罰,顯然有違“過罰一致”的原則。
生態文明再重視也不為過,城市綠化必須嚴字當頭。但是,具體到行政處罰上,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立足實際。修剪自家樹木被重罰,理應秉持法治精神,作出更妥善的處理。(光明日報)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