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下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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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外,《條例》還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合作、資訊共用機制,並結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實際,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和要求。

■ 科學合理界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職權範圍 

■ 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流程進行規範

8月13日,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出臺填補了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地方性法規的空白,將有效解決都市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執法依據不足、服務意識不强、執法行為粗放等老大難問題。

科學合理界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職權範圍。《條例》明確規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都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政處罰權;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無證經營等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的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政處罰權;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向都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都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國務院决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可從《條例》所列舉的行政處罰權的全部或者部分,對本地的城管綜合執法範圍進行調整。

針對現時還有少部分城管綜合執法人員存在野蠻執法和暴力執法的現象,《條例》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制度、流程、規範作了要求,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基本條件、協管人員的執法輔助事務的範圍,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查處列舉的4項違法行為時可以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等內容。

此外,《條例》還完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合作、資訊共用機制,並結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實際,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職責和要求。(駱萬麗 許舒婷)

标签: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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