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英德市委原書記汪耿東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取19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023633.28元、港幣5850000元、美元44000元,被逮捕後檢舉另一官員的貪污線索,辯稱自己有重大立功,要求減輕處罰。經過兩次審判,最終汪耿東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3000000元,贓款、贓物全部上繳國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汪耿東,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漢族,在職碩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先後擔任廣東省清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局長、清遠市文廣新局局長、清遠市政府副秘書長、英德市市委書記,戶籍地清遠市清城區。因本案於2018年4月12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押於中山市看守所。
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
收取賄款人民幣八百萬、港幣五百萬
原判認定事實如下: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汪耿東先後擔任清新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以下簡稱“土儲局”)局長、清遠市文廣新局局長、清遠市政府副秘書長、英德市市委書記等職務,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接、經營許可、項目合作、職務晋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陳某煥等19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023633.28元、港幣5850000元、美元44000元。其中部分事實如下:
一、2008年至2010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土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清遠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專案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煥的賄賂款共計港幣4000000元。
二、2008年至2009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土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清新B房地產行銷策劃有限公司、清遠市B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專案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上述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偉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600000元。
三、2014年至2018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政府副秘書長、英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劉某2所在公司與清遠市C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駕駛員考試業務提供幫助,幫助劉某2獲得英德市的工程建設項目,先後收受劉某2賄賂款人民幣65000元、本田奧德賽汽車一輛(購買價格為人民幣328000元)、高檔服裝一批(購買價格為人民幣71933.28元),又以幫助司機鄭某1(另處理)購買車位和提前還住房款為由,向劉某2索賄人民幣400000元,還安排自己的情婦陳某3(另處理)在劉某2的公司吃空餉,共計人民幣264000元。
四、2009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土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東莞市D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3的賄賂款共計港幣1100000元。
五、2008年至2010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土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清遠市E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專案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股東吳某2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60000元。
六、2003年至2017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新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清遠市土儲局局長、清遠市文廣新局局長、清遠市政府副秘書長、英德市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工程承建商曾某1獲得英德市土地開發補充耕地項目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曾某1父子賄送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16000元、港幣250000元和60000元的傢俱款。
七、2010年,汪耿東利用擔任清遠市土儲局局長的職務影響,以“跑官”需要費用為由,向清遠市F兆業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餘某索賄人民幣300000元。
圖:視覺中國
一審判決:
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三百萬元,贓款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耿東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照相關法律,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汪耿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汪耿東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7296000元、港幣500000元、美元40000元、歐米茄手錶二塊(手錶1:“OMEGA”字樣,間金色錶帶,編號81552187;手錶2:歐米茄星空系列手錶,型號1262300,錶身號90864441),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汪耿東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727633.28元,港幣5350000元,美元4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圖:視覺中國
上訴辯稱檢舉他人有重大立功
請求減輕處罰二審法院:不予認定
汪耿東不服判决,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提出,一審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卻沒有對其減輕處罰,量刑過重;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積極退贓,有坦白和悔罪情節;受賄事實絕大部分不是主動索賄而是被動收取,且都發生在十八大之前,受賄性質相對不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一審判處的罰金300萬元過高。綜上,請求二審對其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萬元以下的刑罰。
法院評述如下:
一、被動收受和主動索取賄賂雖然在行為人主觀惡性上有所差別,但不影響對兩種行為均應認定為受賄犯罪,將兩者之間在主觀惡性上的區別反映到刑罰的具體運用上,應是對主動索取賄賂從重處罰,而不能將被動收受賄賂認定為可從輕處罰的情節。同理,對現仍不收手的貪腐案件從嚴處理,不能作為對之前已發生的貪腐案件從寬處理的理由。且上訴人汪耿東的受賄犯罪時間跨度大,作案次數多,足以反映其長期以來存在的犯罪主觀惡性和對社會造成持續危害的嚴重性。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以汪耿東大部分事實為被動收受賄賂、受賄犯罪行為發生在較早之前,汪耿東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等作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說明汪耿東並無深刻認識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悔罪態度並不徹底,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二、汪耿東歸案後,檢舉揭發清遠市副市長、公安局長貝某有數條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的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現已將貝某移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載明汪耿東對其他案件的順利查辦起到積極作用。但該情况說明未載明貝某的受賄數額,也未載明汪耿東檢舉貝某的犯罪事實是否貝某整個犯罪事實中的主要部分。且原公訴機關在一審庭審中當庭指出,貝某案件涉及較多犯罪事實,汪耿東檢舉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不能認定為重大立功。一審量刑時已綜合考量本案的各項具體情節,但因錯誤認定汪耿東有重大立功表現,最終導致對汪耿東量刑偏輕。鑒於上訴不加刑,二審在糾正一審錯誤的同時,對一審量刑也只能維持。
法院認為:上訴人汪耿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汪耿東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汪耿東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汪耿東歸案後如實供述,並有退繳贓款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錯誤認定上訴人汪耿東有重大立功表現,導致量刑偏輕。鑒於上訴不加刑,本院對一審量刑予以維持。上訴人汪耿東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請求減輕一審對汪耿東所判之刑罰的意見,不予採納。依照相關法律,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視覺中國
【汪耿東簡歷】
汪耿東,男,漢族,1967年5月出生,廣東興寧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0年12月起,歷任清新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
2008年7月起,任清遠市土地開發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0年9月起,任清遠市文廣新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年2月起,任清遠市政府副秘書長
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任清遠英德市委書記
2018年4月16日,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清遠英德市委原書記汪耿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8年8月17日,清遠英德市委原書記汪耿東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汪耿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汪耿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識淡漠,目無黨紀國法,貪欲膨脹,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準予,决定給予汪耿東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實習生李雨菲瀟湘晨報記者周盾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