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近日發佈《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明確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資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寒暑假工作、考試試卷及複習資料等,應免費提供給學生使用。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不得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校本課程教材原則上不得跨校使用
該管理辦法共十章四十九條,對教材管理職責,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地方課程教材的編寫修訂、稽核等做出明確規定。本市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細化落實製定有關教材制度規範,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市區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管道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稽核和使用管理。校本課程教材原則上不得跨校使用。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校本課程教材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資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寒暑假工作、考試試卷及複習資料等,應免費提供學生使用,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稽核和使用管理。
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不得替代國家課程教材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對於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辦法提出,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被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學校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政策執行。
國家課程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專業機构徵求使用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商業廣告
辦法還明確,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佈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建立地方課程教材實驗准入評估機制,統籌考慮學段課時安排和區域實際,嚴格控制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地方課程教材使用數量。
地方課程教材經審定通過後方可出版、發行。地方課程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資料或其他商品。
同時,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管理將加强。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備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稽核,報教育部備案。稽核備案通過後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辦法還提到,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册”。加强教材管理資訊化建設,建立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資訊平臺,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未納入免費教科書範圍的教材在征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發放教材征訂清單,明示教材價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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