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至2001年11月,李征達在擔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員的7年間,貪污4485餘萬元,受賄22萬元,平均每日進帳1.75萬餘元。2005年5月17日,他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刑,2005年10月18日被執行死刑。
李征達,曾用名“李誠喜”“李承禧”,化名“葉武川”,1991年4月從吉林省敦化縣人民法院調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基建工作,1994年10月調到執行庭辦案,提前退休前為正科級幹部。
2002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向廣東高院打報告,提請中央政法委對涉及李征達在珠海辦的一起錯案掛牌督辦。同時,案件的100多名受害者也在持續請願,並引起珠海市委高度重視。
經檢察機關初查,2003年9月17日,上級檢察機關將李征達涉嫌濫用職權一案移交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03年9月27日,李征達被抓捕歸案。
李征達利用制度漏洞,瘋狂斂財。其手段之一是對當事雙方“一壓一抬”,對一塊估價1400萬元的土地高值低拍、低值高估,一次他中飽私囊1115萬元。
2004年10月27日,經指定管轄,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對李征達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吉林市中院審理查明:1994年10月至2001年11月,李征達在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執行員7年問,共貪污人民幣4670多萬元。
2005年5月17日,吉林市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李征達死刑。同年10月18日上午,李征達在吉林市郊外被執行死刑。(圖片來源網絡)
他是“安徽第一貪”,斂財1300萬被判無期,妻子死緩,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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