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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明確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優惠稅率仍執行!90平以下,徵收1%;90-144平,徵收1.5%;14 4平以上或者二套,徵收3%;與此前徵收的稅率是一樣的。
去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權地方在3%-5%的稅率幅度範圍內决定本地區具體適用稅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當時,許多人囙此傳買房契稅為3%-5%。
早在1998年,《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就明確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稅制總體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准總體平穩的原則,在契稅法授權範圍內明確有關事項,决定平移我省現行3%的適用稅率,為法定稅率範圍中的最低稅率,這將有利於更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
决定同時明確了免征或者减征契稅的事項。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的,選擇貨幣補償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附公告原文:
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86號)
《廣東省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1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現對我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國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的,適用以下規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閱讀:
低至1%的優惠稅率仍執行
近期包括廣東、北京、江西、廣西、山西、遼寧、福建、河南、雲南、海南等省份確定了9月1日之後契稅稅率。
其中在備受關注的購房契稅稅率上,各省都定為最等級低的3%。
據瞭解,多個省市財政廳負責人回應稱,優惠不會取消,繼續執行。
8月4日,浙江省財政廳稅政處有關負責人通過官網回應稱,《契稅法》第六條明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由此可見,在《契稅法》正式施行後,國務院仍可以針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製定減免稅優惠政策。同時,國家關於居民購買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稅率政策在法定時間內依然有效。
早在2016年,根據國務院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上述《通知》,確定了現行的購房契稅優惠稅率,從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尚沒有政策實施截止日期。
具體來說,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除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外,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多位財稅專家表示,9月1日前,31個省份都會確定當地的契稅具體適用稅率,一般來說購房契稅標準稅率都會定在3%,但這不會影響上述《通知》中1%~2%契稅優惠稅率政策的執行。
囙此,除非未來國家層面調整購房契稅優惠稅率,那麼這項優惠政策不會取消,會一直執行。國家鼓勵剛需住房和改善住房,囙此這一優惠政策會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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