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故意殺人犯吳某執行死刑。
圖:視覺中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吳某酒後無故滋事,步行至忻州市忻府區曹張鄉某銀行附近時,遇到同村村民閆某,吳某將閆某打倒在地,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刺閆某數刀,致閆某腹部臟器被刺傷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當日16時許,吳某又持刀至忻府區曹張鄉北蘭臺村王某家,向王某夫婦索要錢財未果。吳某準備離開王某家時,在王某家院內遇到鄰居郭某,吳某向郭某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將郭某摔倒在地,持刀捅刺郭某數刀,致郭某腹部臟器被刺傷引起失血性休克及顱腦外傷綜合作用死亡。
2019年7月30日7時許,被告人吳某殺人後逃跑期間,在太原市陽曲縣南坡橋附近,持水泥塊偷襲孫某頭部,將孫某摁倒在地並毆打,劫得現金90餘元。
2019年7月31日12時50分許,吳某被警察偵查人員在太原市東客站附近抓獲。
被告人吳某在故意殺人前,曾放言要殺光北蘭臺村人,作案逃逸後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從案發到破案期間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當地的社會恐慌,並形成了較大的輿論熱潮,多家媒體予以連續重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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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撤銷緩刑,與前罪判處的刑罰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後,吳某提出上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吳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實施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依法撤銷緩刑,數罪並罰。吳某酒後滋事,持刀連續殺害二名被害人,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實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核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瀟湘晨報綜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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