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湖南高院召開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上半年全省法院開展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活動的情况。
今年以來,全省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案件4694件6007人,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1141人,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至死刑的461人,重刑率達18.99%,比其他犯罪的重刑率高9.14個百分點。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近日長沙中院、常德中院、永州中院、岳陽中院、懷化中院、益陽中院依法分別對判决的6件毒品案件已核准死刑的被告人執行死刑。會上,發佈了其中5件有典型意義的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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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告人鐘登民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再犯
犯罪事實: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鐘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議從廣東購買毒品運輸湖南販賣,鐘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別籌集毒資38萬元、4萬元。12月26日,鐘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從湖南省沅江市駕車前往廣東省陸豐市,通過同案被告人從上線處購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後運回湖南販賣。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鐘登民與他人共謀販賣毒品牟利,商定由鐘登民負責出資。1月5日,鐘登民等人攜帶毒資駕車從湖南前往廣東省陸豐市,次日從上線處購得10包甲基苯丙胺後駕車返回湖南,當日15時許,鐘登民在長沙市與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時被警察人員抓獲,警察人員從鐘登民駕駛的轎車內查獲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本案由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登民違反毒品管理規定,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鐘登民參與預謀,提供車輛和大部分購毒資金,並親自駕車跨省購買、運輸毒品及銷售,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鐘登民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1900餘克,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鐘登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鐘登民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02
被告人陳小慧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被告人李清坑販賣毒品案——毒品犯罪與其他犯罪相互交織
犯罪事實: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陳小慧聯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趙學鳳求購10千克甲基苯丙胺,並糾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蔣仁忠等人駕駛陳小慧租賃的轎車前往廣東省接運毒品。次日,李清坑在廣東省惠來縣普惠高速東港收費站附近將毒品交給蔣仁忠,蔣仁忠等人駕車將毒品運至湖南省邵東收費站附近後,陳小慧指使蔣仁忠將毒品放在下家所駕車輛上。事後,陳小慧付給蔣仁忠1.5萬元報酬。
2.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陳小慧聯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趙學鳳約購90萬元的甲基苯丙胺,並安排同案被告人蔣仁忠等人駕駛陳小慧租賃的轎車接運毒品,讓蔣仁忠交給李清坑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7月5日至7日,李清坑持該郵政儲蓄銀行卡套現90餘萬元。後因李清坑、趙學鳳未能向陳小慧提供毒品,李清坑將50萬元現金交蔣仁忠退回給陳小慧,餘款作為陳小慧再次購買毒品的毒資。7月14日,陳小慧電話聯繫李清坑、趙學鳳約購15千克甲基苯丙胺,7月16日,陳小慧指使蔣仁忠前往廣東省陸豐市接運毒品。蔣仁忠等人駕車到廣東省惠來縣普惠高速東港收費站附近後,李清坑將毒品交給蔣仁忠。7月17日1時許,蔣仁忠等人駕車運輸毒品從廣東省連州市豐陽收費站下高速時被警察人員抓獲,警察人員從蔣仁忠等人駕駛的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4843克。
3.2017年4月22日至6月7日,被告人陳小慧先後在湖南省長沙市、永州市等地向同案被告人販賣毒品五次,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38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60粒。
4.2017年7月17日5時許,警察人員從被告人陳小慧居住的湖南省道縣工業園廉租房A3棟403房的臥室內查獲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手槍1支(槍內裝有5發子彈)。
裁判結果:本案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小慧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陳小慧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數罪並罰。被告人李清坑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小慧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李清坑販賣毒品數量大,在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主動參與,收取毒資並交付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小慧、李清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陳小慧、李清坑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03
被告人李創剛販賣、運輸毒品,被告人羅觀音生販賣毒品案——雖有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犯罪事實:1.2011年6月至7月底,被告人李創剛從潘紹能、楊利祥、李群東(均已判刑)處先後四次以25元每粒的價格購得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10.8萬粒(約重9818.2克),支付毒資共計270萬元。李創剛將毒品予以販賣。
2.2011年8月,被告人李創剛與潘紹能、楊利祥、胡景(已判刑)聯系購買毒品。9月8日,胡景、楊利祥駕車從雲南省昆明市出發運送毒品前往湖北省仙桃市欲交給李創剛,途經曲勝高速公路雲南省富源縣路段時被警察人員抓獲,警察人員當場從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3358克。
3.2017年1月,被告人李創剛聯系被告人羅觀音生購買甲基苯丙胺,羅觀音生找到毒販聯系毒品來源。後李創剛安排同案被告人龍文進於1月19日駕車前往福建長汀縣汽車總站與羅觀音生和毒販見面,龍文進交付毒資19萬元,毒販將4包甲基苯丙胺(每包約800克)交給龍文進。隨後,龍文進駕車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將毒品交給李創剛販賣,後發現該批毒品中有2包系冰糖。
4.2017年2、3月期間,被告人李創剛與同案被告人魯祖華商定毒品交易,向被告人羅觀音生聯系購買毒品。4月初,魯祖華預付定金20萬元。在李創剛的安排下,同案被告人龍文進於4月20日駕車到福建省長汀縣與羅觀音生見面,李創剛又讓魯祖華向羅觀音生提供的銀行帳戶轉款8.78萬元。之後,羅觀音生交給龍文進10千克甲基苯丙胺,龍文進駕車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將毒品交給李創剛。4月21日,李創剛在仙桃市將該批毒品交給魯祖華。
5.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創剛向被告人羅觀音生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12千克,準備賣給同案被告人魯祖華。同案被告人龍文進按李創剛的安排於4月29日抵達福建省龍岩市。當日下午,羅觀音生交給龍文進12千克甲基苯丙胺。龍文進取得毒品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後,與李創剛共同將該批毒品摻雜增至18千克。5月4日晚,李創剛在湖北省高速公路潜江服務區將18千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千克5萬元的價格販賣給魯祖華,魯祖華支付部分毒資28萬元。5月7日下午,李創剛安排龍文進向魯祖華華收取毒資20萬元。隨後,李創剛安排龍文進駕車至江西省泰和收費站附近付給羅觀音生毒資50萬元。案發後,警察人員在魯祖華家中查獲冰毒疑似物14144.98克,查獲魯祖華家5月8日淩晨被盜冰毒4148.07克,共計18293.05克,其中8217.9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結果:本案由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創剛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羅觀音生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李創剛負責聯系毒品上下線,幕後指揮毒品交易,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其多次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李創剛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雖有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羅觀音生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羅觀音生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創剛、羅觀音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李創剛、羅觀音生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04
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賀智豔販賣、運輸毒品案——幫派
犯罪事實:1.2015年5月底,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共謀到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購買毒品運回湖南省邵陽市販賣牟利,商定徐傑負責聯系上家購買毒品並運至邵陽市,唐林負責提供資金,呂東亮負責提供部分資金、運輸毒品並聯系下家。6月2日,徐傑、呂東亮等人攜帶32萬元購毒款駕車從邵陽市前往陸豐市。次日晚,徐傑從上家處購得20000克甲基苯丙胺後,與呂東亮等人駕車將毒品運回邵陽市,徐傑、唐林、呂東亮將毒品予以販賣,呂東亮和唐林將其中的11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被告人賀智豔。賀智豔單獨或夥同同案被告人黃青將其中的50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同案被告人唐紅兵。
2.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商定由唐林、呂東亮出資90萬元再次購買甲基苯丙胺販賣牟利。當晚,徐傑、呂東亮等人駕車從邵陽市出發前往陸豐市。次日晚,徐傑從上家處購得毒品後與呂東亮等人一起返回邵陽市。到達邵陽後,呂東亮取走8包甲基苯丙胺,唐林安排同案被告人將剩餘的49包毒品送給唐林表弟張思傑的妻子唐雅蕾。案發後,警察人員從呂東亮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2.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8克,警察人員根據呂東亮的交代查獲甲基苯丙胺8包,共計7975.7克,根據同案被告人的交代,查獲甲基苯丙胺25.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4克,從唐雅蕾處查獲甲基苯丙胺49包,共計48693.4克。
3.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徐傑安排他人與蘇色林(已判刑)完成多次毒品交易,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00粒。
4.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賀智豔聯系上線毒販以每千克2.8萬元的價格購買6000克甲基苯丙胺後,賀智豔和同案被告人黃青駕車從長沙市趕到邵陽市,賀智豔通過ATM機向上線毒販轉帳5萬元,黃青攜帶11萬元現金到南門口附近與上線毒販完成毒品交易。
5.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賀智豔安排同案被告人唐紅兵駕車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衡陽市販賣給同案被告人劉洋。
6.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賀智豔和同案被告人黃青在衡陽市一飯店房間內將1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同案被告人劉洋。
7.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賀智豔夥同同案被告人黃青先後兩次販賣給同案被告人唐力新甲基苯丙胺共計2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600粒。
8.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賀智豔在長沙市的租住房將10粒甲基苯丙胺片劑販賣給他人。當日下午,警察人員在該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5.9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21.8克。
綜上,被告人徐傑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78894.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4克和1000粒;被告人唐林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76669.1克;被告人呂東亮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76671.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8克;被告人賀智豔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7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610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21.8克。
裁判結果:本案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賀智豔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單獨或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徐傑、唐林、呂東亮等人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徐傑糾集他人參與,聯系上家購買毒品並跨省運至湖南省邵陽市販賣;唐林提供大部分購毒款,並糾集他人參與;呂東亮提供部分購毒款,直接參與購買、運輸毒品並負責毒品銷售,三人分工明確,地位、作用相當,均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在賀智豔夥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賀智豔提供毒品並參與販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亦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徐傑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唐林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呂東亮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賀智豔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賀智豔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徐傑、唐林、呂東亮、賀智豔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05
被告人許成金販賣毒品案——涉案毒品數量巨大
犯罪事實:1.2016年8月,聶祖峰、餘其元、周亞等人(均已判刑)駕車從湖南省岳陽市到廣東省深圳市,聶祖峰聯系被告人許成金求購4千克甲基苯丙胺,許成金收到聶祖峰交付的購毒款後,駕車載周亞等人到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許成金將購買的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周亞等人並駕車將周亞等人送回深圳市與聶祖峰會合。
2.2016年10月,聶祖峰、餘其元、周亞等人駕車從湖南省岳陽市到廣東省廣州市,聶祖峰聯系被告人許成金求購4千克甲基苯丙胺,並安排餘其元、周亞攜帶購毒款和許成金到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許成金收取購毒款後購買了4千克甲基苯丙胺,又駕車到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高速公路服務區將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聶祖峰。
3.2016年10月初,聶祖峰聯系被告人許成金求購4千克甲基苯丙胺,並安排餘其元、周亞攜帶購毒款和許成金到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許成金收取購毒款後購買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餘其元、周亞,並駕車將二人送回湖南省岳陽市。
4.2017年1月25日,聶祖峰聯系同案被告人許水來求購甲基苯丙胺,並安排餘其元、周亞等人攜帶購毒款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許水來安排被告人許成金與餘其元等人見面並收取購毒款後,許成金將購買的2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餘其元等人。
5.2017年2月中旬,聶祖峰聯系同案被告人許水來求購毒品,並安排餘其元、周亞等人攜帶購毒款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被告人許成金從餘其元等人處收取購毒款後,將購買的1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餘其元等人。
6.2017年1月4日,龍志勇(已判刑)聯系被告人許成金求購毒品,並將部分購毒款轉至許成金的銀行帳戶。之後,龍志勇和鄒文明、毛細清(已判刑)駕車從湖南省岳陽市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將其餘購毒款交給許成金,許成金將購買的1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龍志勇。
7.2017年2月11日,龍志勇聯系被告人許成金求購毒品後,將部分購毒款轉至許成金的銀行帳戶,並安排鄒文明、毛細清駕車從湖南省岳陽市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將其餘購毒款交給許成金,許成金將購買的1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給鄒文明、毛細清。
8.2017年3月上旬,聶祖峰聯系同案被告人許水來求購甲基苯丙胺,並安排餘其元、周亞等人攜帶購毒款駕車從湖南省岳陽市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3月12日,被告人許成金收取餘其元交付的購毒款後,將購買的甲基苯丙胺交給餘其元等人,餘其元等人駕車攜帶毒品返回岳陽市,途經岳陽收費站時被警察人員抓獲,警察人員當場從車上查獲15060.23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本案由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並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成金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許成金系主犯。許成金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許成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被告人許成金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來源:湖南高院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編輯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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