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餘畝草原被毀壞!寧夏6人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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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5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在吳忠市利通區環境資源案件巡迴審判點繼續開庭審理郭某甲等6人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審理認為,郭某甲等6人非法開墾草原種植農作物,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當庭分別判處郭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合議庭根據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適用了緩刑。

8月5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在吳忠市利通區環境資源案件巡迴審判點繼續開庭審理郭某甲等6人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審理認為,郭某甲等6人非法開墾草原種植農作物,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當庭分別判處郭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期間,郭某甲、郭某乙、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共同商議後,對5人共同承包的位於吳忠市利通區扁擔溝鎮的五裡坡草原,雇傭人員使用怪手、裝載機等機械設備進行開墾,並在開墾的草原上開挖檢查井、鋪設滴管等設施,種植玉米、糜子、蕎麥等農作物,經協力廠商鑒定機構鑒定,開墾總面積為599.06畝,地類為天然牧草地;開墾草原種植農作物,致使原有植被被破壞,土壤沙化嚴重,草原用途發生改變。毛某某經與郭某甲等5人商議後,對郭某某等5人共同承包的草原進行開墾,並修建水利設施、安裝水電、搭建房屋和養殖設施,種植苜蓿等農作物,經協力廠商鑒定機構鑒定,開墾土地佔用天然牧草地面積126.79畝。

合議庭認為,郭某甲、郭某乙、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毛某某6人為謀取私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被占草原用途並在開墾中造成大量自然生長的鹽爪爪、沙冬青等多年生灌木類植被毀壞,草原土壤沙化,破壞了草原生態環境,6名被告人行為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6名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並已繳納草原修復費用共計15.2萬元,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合議庭根據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適用了緩刑。(記者王若英)

法官說法

1.為什麼破壞的是草原,卻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對於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2.根據寧夏氣候,夏秋季草地長勢明顯好於春冬季,對於破壞草原的行為,鑒定時間的不同是否會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屬於開墾草原進行農作物種植,現場已使用農機對草原進行了深翻,對草原地表原植被造成嚴重毀壞,該毀壞行為與寧夏的季節性特徵及氣候特點無關,在任何時間點進行鑒定,對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及真實性無影響。

3.如果被破壞的草原重新長出植被,是不是可以認定草原已經得到了修復?

以本案為例,6名被告人在開墾中對草原原有植被鹽爪爪、沙冬青、駱駝刺等進行破壞,此後草原自然生長出灰蒿等植被。但鹽爪爪、沙冬青等屬於多年生灌木類植被,根系深,耐性强,是我區中部乾旱草原的先鋒樹種,對草原土壤可以起到涵養水源、水土保持的作用,需經過幾十年甚至百年生長才能達到被破壞時的狀態。而當前自然恢復灰蒿等植被,屬多年生草本植物,對草原土壤可以起到一定的防風固沙作用,但起不到涵養水源、水土保持的作用。囙此不能認定涉案草原已經得到了修復。

轉自新消息報

來源:寧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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