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規範性檔進行清理,對存在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規範性檔進行了修訂,包括當場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聽證、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等內容。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當場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修訂出臺,調整了當場行政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額度。對於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處罰依據的,由以前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决定。
同時,還修訂出臺了《關於做好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的通知》。新規調整了啟動聽證程式的情形和標準,修改了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其中,涉及公民的,由“超過1000元”罰款提高到“超過3000元”罰款;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超過3萬元”罰款提高到“超過6萬元”罰款。另外,還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這一情形”新納入聽證啟動程式,具體標準為:沒收公民違法所得超過3000元,沒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所得超過6萬元。
此外,《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决定辦法》也修訂出臺。《辦法》調整完善了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明確了需要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處罰决定的範圍、實施集體討論決定的責權層級、啟動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和集體討論內容,為穩慎監管公正執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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