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的永遠有恃無恐,因為對老賴的懲罰太輕,現代社會做生意簽合同,應該有契約精神,毀約要補償對方的損失,人無信不立,拖欠被人的房租不給,租房的人應該有權利騰空房子,但很多時候卻並非如此。
8月4號訊,山東青島33歲的宋先生將丈母娘的房子轉租他人用來開量販店,2年後,租房者拖欠租金,還不肯搬離,所以他找搬家公司將這處商業房騰空了,導致量販店的貨物部分遺失,一審宋先生被判尋釁滋事罪,免於刑罰,但他已經被關18個月,妻子離婚,家庭也散了。
宋先生是青島人,在2016年7月份,他和妻子將丈母娘位於昆明的量販店出租給申某,雙方簽訂了10年的《超市轉讓合同》,約定每月租金為7萬元,合計每年84萬元,契约規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7日,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
在2017年3月份,申某就開始拖欠租金,宋先生多次催促對方搬離未果,申某以各種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每月只肯付4萬元,到了2017年6月份,申某就中斷交租,一共欠款16萬元,於是,在2017年6月份,雙方重新簽合同,期限為一年,每年租金42萬元,但是該契约申某並沒有簽字送還。
申某在2017年8月10號向宋先生妻子支付了42萬元,2018年5月份,宋先生的丈母娘想要收回房屋並出售,和其他人約定2018年6月份交付房產,但申某拒絕騰房,在2018年6月10號,給宋先生轉了42萬,說是到2019年的租金,但宋先生明確表示不願意再出租房屋。
到了2019年5月份,宋先生明確表示不會再出租房屋,讓申某騰空房屋,但是申某拒不搬離,於是宋先生就找了搬家公司將量販店的所有物品搬到了房屋外面,將房屋上鎖,2019年5月27號晚上,一些路過的人將量販店門口的東西搶走,申某在現場並未封锁。
宋先生的律師稱,宋先生騰空房屋後就回家了,他沒有義務幫助申某看管貨物,宋先生雖然有讓供應商來拿貨的言論,但是並沒有讓其他人搶,申某作為貨物的擁有者都沒有制止,宋先生更沒有看管義務。
而且在宋先生明確不租的情况下,申某仍然强行租房,有强行交易的性質,而且第二次申某轉帳的42萬,並不是宋先生答應續租的要求,而是補償前面的欠款,因為第二次契约,申某並沒有簽署同意,所以不作數,應該按照第一份契约執行,申某欠款93萬元未履行付款。
但一審法院認為,宋先生實施騰房行為目的是不讓量販店繼續運營,其行為主觀上故意造成了申某的財產損失,案發時,涉案房屋的民事糾紛處於二審階段,宋先生的行為不具合法性,不顧對方阻攔和警察勸解,强行將量販店物品搬出,藉故生非,應認定為尋訊滋事行為,4月14號,一審判決,宋先生犯尋釁滋事罪,免於刑事處罰。
宋先生的律師認為,房子到期,對方有沒有按時交付房租,讓租客搬離是很正常的事情,而申某卻否認拖欠對方的欠款,一審結束後,宋先生的父親說,如果二審結果不理想,他們將會繼續上訴。
明明是對方拖欠房租,不履行契约,宋先生將違約的人東西清退出自家房屋本事合情合理,但卻囙此被關了18個月,還可能面臨賠償的問題,現在欠錢不還的才是爺,即便違約耍賴喪失自己的信譽,一些人根本不當回事,對於這起案件,你怎麼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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