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和王振華他們背後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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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吳亦凡和都美竹。2021年7月31日晚,北京市朝陽警方發佈通報,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有關情况,經警方調查,吳某凡因涉嫌強姦罪,現時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2019年6月29日下午,王振華在上海地區一家五星級飯店內猥褻一名9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撕裂。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振華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

吳亦凡和都美竹。

2021年7月31日晚,北京市朝陽警方發佈通報,針對網絡舉報的“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等有關情况,經警方調查,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姦罪,現時已被朝陽警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

這個消息馬上傳遍網絡,上了熱搜。

對於這個結果,我一點也不意外。我在第一時間想起了著名企業家,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王振華。

2019年6月29日下午,王振華在上海地區一家五星級飯店內猥褻一名9歲女童,造成女童下體撕裂。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振華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女童經檢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女童是被一個周姓女人帶到飯店的,兩個女孩一個9歲,一個12歲,孩子的母親是周某的朋友。事發當天,周某對孩子的母親說,帶孩子來上海迪士尼玩,最後卻把倆孩子帶到王振華入住的飯店。事後,王振華給了周某一萬元現金。

王振華作為一個全國著名的企業家,竟然做出如此喪盡天良的事,立即遭到無數人的討伐,甚至有人說,對於這種犯罪分子,化學閹割就是最合適的管道。

像王振華這樣的人渣還有很多,比如河南天源面業的創始人趙志勇。

“天源面業”在當地也是一家很有影響力的企業,固定資產1.2億元,集倉儲、購銷、加工、運輸為一體的大中型糧食加工企業,曾獲“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身份。

趙志勇曾經多次表態:“作為一個企業家,要讓更多的困難群眾、留守兒童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這個時候的趙志勇,在大家的眼裡,很有眼界和能力,極具社會責任感和愛心。

然而,誰也不會想到,趙志勇在做慈善的同時,也在瘋狂的作孽: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趙志勇與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經共謀,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縣的國中學校尋找年齡小的女學生供趙志勇姦淫。李娜找了六七個馬仔,採取毆打、恐嚇、拍下體照片威脅等手段,先後強迫朱某等在校國中女學生與趙志勇發生性關係,共計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趙志勇為了滿足自己的淫欲,殘害了多少少女?給多少家庭帶來了滅頂之災?這樣的罪惡,簡直是人神共憤!受到怎樣的嚴懲都不過分。

最終,趙志勇被判死刑。

南陽曾經的大名人吳天喜,也是這樣的人渣。

2009年8月13日下午,曾姦淫二十四名女學生、身負七項罪名的河南省鎮平縣政協原副主席吳天喜被南陽市中級法院依法注射執行了死刑。

根據媒體報導,吳天喜利用自己長期擔任企業負責人和人大代表等職務形成的社會影響,糾集吳慶有、吳長衛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當地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滿足自己的淫欲,2005年至2007年初,在吳天喜的利誘和指使下,劉某糾集他人先後多次竄至鎮平縣多所中學附近,採取誘騙、恐嚇、威逼、毆打等手段,將二十四名女學生挾持到吳天喜的辦公室、居住的飯店房間供吳天喜姦淫,其中幼女六人(未遂一人)。

這種人神共憤的人渣,怎能缺少官員的身影。

2018年3月,河北省遷安市警察局抓獲了一個長期“碰瓷”的惡勢力幫派,在審訊的過程中,警察發現了一個更加嚴重的罪行:這個團夥主動供述了曾强奸、輪奸多麼未成年少女,並強迫她們賣淫的罪行!奇怪的是,在警方深入調查之際,遷安市警察局黨委副書記康永卻通過行賄的管道,希望辦案民警不再繼續偵查這個案件!2018年7月,康永因行賄被唐山市監委留置調查,隨後主動交代,自己也牽涉其中,性侵未成年女孩!

法院查明:康永在2017年暑假至2018年初的半年期間,曾與6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八次發生性關係。每次發生關係之後,康永會給女孩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嫖資。每隔一段時間,長則一兩個月,短則十幾天,就有人給他介紹女孩。他和女孩們的秘密交易維持了近兩年,直到一惡勢力團夥被警方抓獲。

吳亦凡是否涉嫌性侵幼女,我認為有很大的可能性。因為吳亦凡和王振華們不一樣,他是頂級流量藝員,求他泡的妹子烏央烏央的。如果不涉及未成年少女,沒有確鑿的證據,警方不會對他這樣的大名人動手的。

他們為什麼會對幼女下手?說白了就是因為對成年女性已經玩膩了,就通過未成年女性滿足自己的感官刺激。

當然,對於吳亦凡,我只是自己的判斷,如果說錯了,輕罵啊。

性侵幼女,從古到今都是重罪。根據可以查到的歷史資料,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元史.刑法志》:“諸強奸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强,女不坐。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大明律》:“强奸者,絞”,“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强論。”《大清律例》:“將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强行姦污者,照光棍例,斬決。”

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吳亦凡被抓後,他的那些粉絲不幹了。他們紛紛留言,表達自己的憤怒。大概總結了一下,分以下四類:

一:仍抱希望,認為官方通告裡面的“涉嫌”,只是在配合調查,並沒有真正敲定吳亦凡的罪行。

二:質疑司法的公正,不相信司法,仍然認為這是一個仙人跳事件,吳亦凡仍是受害者。

三:接受了吳亦凡所犯事實,但把自己套進了一個癡心人設,口口聲聲稱要等待他重返的一日。

四:辱罵都美竹,稱都美竹也不是好東西,要讓她一起進監獄。

吳亦凡到底涉嫌哪些犯罪行為?這個加拿大人最終會受到法律怎樣的懲罰?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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