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設立鎮標准(試行)》提出,擬設鎮的鄉常住人口不低於5000人,且鄉政府駐地常住人口超過2000人的可以設鎮。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鄉(鎮)合併的,可適當放寬設鎮條件。交通區位優勢明顯地區、省級邊界地區、省級開發區、省級工業園區、國家3A級以上旅遊景區等所在的鄉可設鎮。《青海省設立街道標準(試行)》提出,擬設街道常住人口不低於2萬人,且常住人口城鎮化率不低於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準。
這兩項標準採用定量和定性名額相結合的管道,主要從人口、經濟、資源環境和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四個方面設定名額,涵蓋了城市化發展應具備的主要因素。兩個《標准》明確了製定的依據,設立鎮、街道的總體原則、要求和管道,設立鎮和街道要達到的人口、經濟、資源環境和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等名額以及部分可適當放寬設立鎮標準條件等事項。
兩個《標准》的出臺對基層穩妥有序開展行政區劃設定提供了規範和依據,對增强都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供了方向和動力,對加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對助力新型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畧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周建萍王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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