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月前
深圳的王先生
通過相親認識了一個杭州女孩
戀愛期間
他在女孩身上花了4萬元
現在分手了
他想把錢要回來
王先生今年34歲,在深圳的一家工廠裏上班,月收入1萬多元。去年11月,王先生的姐姐給他介紹了一個在杭州生活的外地女孩,通過半個月的微信聊天,他感覺這個女孩子不錯,於是在月底,特地從深圳趕到杭州和她見了面。
王先生
整體來說感覺還可以,說白了,年紀也大了,不想再去挑挑撿撿的,就是很簡單奔著結婚的目的。
初次見面,雙方都有好感,王先生說,這個時候,女方表示,她們老家有個習俗,相親成功要先給10001元的定金,寓意“萬里挑一”。
王先生
很多農村地點不一樣,習俗也不一樣,見面禮收了,之後再見面相當於雙方對於這件事都沒什麼意見,基本上就定下來了。
王先生付了定金後,雙方發展成戀人關係。此後,王先生回到了深圳工作,期間女方也來深圳找過他一次。王先生說,除了兩次見面,其餘時間,他們都靠微信交流,但處了一段時間之後,王先生發現,自己的女朋友會經常要錢。
王先生
幾乎一周要給一次錢,她說她要買什麼東西,向我借了6000元,我用花唄給她買的,還有說父母急著用錢,讓我轉2000元,其中有兩次要交房租,她說她沒錢,讓我轉錢。
王先生說,他談戀愛兩個月時間,已經在女朋友身上花了4萬多元,她覺得女孩子的目的不單純,就詢問了給自己做介紹的親姐姐。
王先生姐姐
有一天我先生在店裡幹活,有比特阿姨到店裡來,她說你有沒有認識老實可靠的小夥子,我家有個靚女,想介紹個對象,剛好我在店裡聽到了,我弟弟也是單身,挺老實的,就介紹認識了。(這位阿姨)平常不認識的。
王先生的姐姐說,在得知女孩子一直要錢的情况後,她馬上讓弟弟分了手,現在女朋友沒了,王先生和她姐姐想把花在女孩子身上的錢要回來。
王先生姐姐
定下這門親事10001元,有一部手機9299元,還有她借的2000元和6000元,交房租、買電瓶車的錢,總共是32300元,另外其他的開銷,比如買的衣服、鞋子,包括去她家買的烟酒,大概8000多元,還有他倆一起消費的,這個我們不要。
王先生說,他跟對方談戀愛是奔著結婚去的,花出去的錢,應該算彩禮,現在王先生認為是對方一再要錢最終分手。他想要回花出去的4萬元。
王先生提供了女方的電話,記者也希望聯系對方核實此事。但女方掛斷了電話,記者隨後撥通了她母親的電話。
王女士(化名)母親
怎麼變成了我女兒要錢呢?他們不是談對象嘛!我女兒花的,我一分沒撈到,他倆咋談的我不知道。
女方的母親認為,王先生給的10001元可以算做彩禮,現在雙方分手可以返還,但其他開銷,只能算贈予。針對這一說法,我們也諮詢了律師。律師表示,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產生的這筆費用,女方應該歸還。
浙江百易律師事務所律師池侃
比如為了結婚購買的黃金之類價值比較高貴的物品,基本上法院都會參照以結婚目的起訴,如果雙方最終沒有達成目的,對於這一類的東西,可以要求反還。
現時,王先生一方表示,準備收集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解决。
來源:小強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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