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會信用條例經三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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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首場新聞發言人記者會,介紹29日通過的《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作為本届省人大常委會少有的3次審議後通過的法規,本條例集中體現了嚴格規範信用狀況認定、從嚴限制失信懲戒、加强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審慎態度,凸顯政務誠信,以更好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7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首場新聞發言人記者會,介紹29日通過的《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作為本届省人大常委會少有的3次審議後通過的法規,本條例集中體現了嚴格規範信用狀況認定、從嚴限制失信懲戒、加强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審慎態度,凸顯政務誠信,以更好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以政務誠信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社會信用立法事關重大,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本次立法囙此十分注重全過程民主。省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立法,多次到基層調研瞭解情况,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司法機關、基層立法聯系點、信用服務機構、企業及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見,還專門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學等高校相關專家,對11個方面的重點問題進行研究論證。

如何促進各地各部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健康有序發展,是立法考慮的重點,最終選擇以政務誠信作為突破口。記者注意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章開門見山強調,要“加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把政務誠信放在首位,將很好地起到示範帶頭作用,對其他信用管理也有權威性和指導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秋林表示。

如何實現政務誠信?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誠信施政,增强決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專門有針對性地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约,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构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即使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變更合同約定,也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囙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為形成約束,條例還規定,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政務誠信監測治理和評價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約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相關資訊將被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嚴格規範失信行為認定,避免泛化

嚴格規範失信行為認定,成為本次立法一大創新之處。

“信用狀況認定是開展信用管理的關鍵環節,事關信用主體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嚴冬介紹,條例囙此對信用狀況認定作了整體性制度設計,其中嚴格把握失信行為認定,強調應當根據合法、客觀、審慎、關聯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檔案的規定,對照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對信用主體行為是否屬於失信行為進行認定。

“條例對認定標準的製定許可權、依據和程式作出明確規定,以解决實踐中存在的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不統一、不規範的突出問題。”嚴冬介紹。對製定認定標準本身,條例也有嚴格規範,明確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以及公共信用資訊目錄為依據,充分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佈,且製定機關應當對認定標準執行情况進行評估並動態調整。

條例規定,失信懲戒要以法律、法規、國家規定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為依據,與失信情形相關聯,與失信行為的性質、領域、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並禁止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外增設失信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及對信用主體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失信懲戒。

規範資訊管理,保護信用主體權益

條例對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予以高度關注,對資訊採集、歸集、披露和使用全過程作了規範。

條例對採集自然人信用資訊提出明確禁止性要求,強調不得採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資訊,更不能在未經本人書面同意的情况下,採集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等相關資訊。

條例規定,處理信用資訊,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信用主體的約定,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以及虛構、篡改、違規删除信用資訊等五類行為。嚴冬介紹,為保障知情權,條例明確信用主體有權知曉其信用資訊的採集、歸集、共亯及相關使用、評估等情况,有權知曉自身信用報告載明的資訊來源和變動理由。“條例還要求有關部門和組織採取提供査詢服務等措施,保障信用主體的知情權。”

信用資訊一旦被記錄,現時難以修改,羣衆對此反映強烈。條例對公共信用資訊、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市場信用資訊的抗告處理作出規定,明確了訴訟覆議救濟通路。“信用主體認為公共信用資訊管理活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有關組織在信用資訊處理過程中造成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冬介紹,條例還完善了信用修復規定,要求省有關國家機關製定本行業、本領域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根據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條例對有關機构在維護信用主體權益方面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例如,針對失信資訊超時限使用問題,條例規定,失信資訊因公示期限屆滿、信用修復等原因停止公示的,採集、使用該信用資訊的信用服務機構等組織應當停止使用,並及時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平臺上撤除該失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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