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孫某明知對方為現役軍人妻子,仍然與對方在自己家中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在被規勸不要破壞其家庭後,孫某未予理會,最終對方婚姻家庭破裂。檢察機關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危害國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這起孫某破壞軍婚案。
男子網絡結識現役軍人配偶
並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
2016年11月,王某與現役軍人郭某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郭某某。2020年9月,被告人孫某與王某通過網路直播平臺相識並逐漸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同年10月至12月案發,孫某在明知王某為現役軍人配偶的情况下,仍與其在自己家中同居,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同居期間,王某每天下班到幼儿園接其女兒郭某某至孫某經營的二手車行吃飯,並一起回到孫某家中居住和生活。
同年11月8日,郭某休假回家後發現王某經常徹夜不歸,不接聽電話,遂產生懷疑,後發現王某帶著女兒郭某某經常出入於孫某經營的車行及其住所,晚上也於孫某家中居住。郭某打電話與孫某交涉,規勸孫某不要破壞其家庭,孫某未予理會。11月17日,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12月18日,郭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
2021年1月5日,吉林省某縣檢察院以孫某犯破壞軍婚罪提起公訴。1月15日,法院採納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破壞軍婚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孫某未提出上訴。
男子到案後拒不認罪
檢察機關全面審查證據依法認定犯罪
全面審查在案證據,依法認定犯罪。孫某到案後拒不認罪,既不承認與王某發生性關係,也否認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依據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證言和相關視聽資料、微信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能够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實孫某明知王某系現役軍人配偶仍與之共同生活的事實。同時,針對“同居”認定這一難點,檢察機關經反復研究論證,認為王某每天到幼儿園接女兒郭某某放學後到孫某住處生活,孫某偶爾也接送郭某某,王某稱孫某為“老公”,孫某稱王某為“寶貝”,並持續較長時間,已達到認定“同居”所要求的“持續、穩定”的程度,依法構成破壞軍婚罪。
客觀評價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準予逮捕决定。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孫某主觀惡性較深,在現役軍人郭某對其規勸後仍不思悔改,客觀上致使郭某與妻子王某感情破裂離婚,給郭某造成很大傷害,嚴重影響其安心服役,給部隊管理帶來一定隱患。為充分保護軍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某準予逮捕。
認真開展教育轉化工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通過證據開示、釋法說理、政策解讀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認罪教育,同時注重發揮值班律師作用,做好被告人思想工作。被告人孫某從最開始的拒不認罪,到真誠悔罪,再到自願認罪認罰。其認罪態度得到被害人認可,基於此,檢察機關提出了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
加强軍地合作,實現效果延伸。為了最大限度减小因婚姻家庭破裂給軍人帶來的影響,檢察機關依託軍地合作機制,共同對被害人進行心理撫慰,努力消解因案件給現役軍人心理造成的不穩定因素,依法保護軍人合法權益。
構成破壞軍婚的
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
軍人職業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關係不同於普通家庭。現役軍人為了保家衛國,遠離家庭,艱苦奮鬥,對軍人婚姻家庭的破壞,嚴重傷害軍人及其家屬的感情,影響部隊安全穩定和戰鬥力。我國法律對軍婚給予特殊保護,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懲治破壞軍婚行為,給現役軍人履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穩“小家”為“大家”,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也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強軍思想,服務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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