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聽庭審商家
假裝送領導,不惜以10萬鉅資購買100克茶葉,購物過程卻高清錄音錄影,看清營業執照,索要發票,然後一紙訴狀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貨退款並賠償100萬元,還做了訴前財產保全……
無獨有偶,這樣的套路還有很多:佯裝躲雨,順便幫公司“採購”,甚至被告的商家都忘記了他們是幾時來購買的……但是無一例外地高清錄音錄影,最後以三無食品、過期、存在瑕疵等為由,要求“退一賠十”,索賠少則數萬元,多則百萬。
據不完全統計,僅重慶江北、渝北、巴南、萬州等地,已有上百商家遭遇此套路。他們自發組織了“茶產業維權聯盟”,希望抱團與這些起訴者周旋到底。
統計:上百商戶受害涉案金額上千萬
在茶葉行業乃至整個食品行業,職業打假人“並不是什麼新套路,但是中招的商家仍然不少。來自商家和行業人士的不完全統計,有名有姓有起訴書的,就有上百商戶。
此前,上游新聞曾以《”職業打假人“買高檔茶不喝,以“三無產品”為由投訴店家》、《茶葉行業的“打假江湖”:只需演一場戲,用一萬元周轉資金賺十萬》為題,從不同角度曝光了一些“職業打假人”為牟取高額賠償款,危害行業的情况。
“其實,套路極其相近,但是還是讓很多人受害,防不勝防。”重慶渝北銀杉路“正山堂”店主向建華說,這些人的套路無非就是誘導商家出錯,例如讓商家更換包裝(禮盒)、購買紀念品再以食品過期、系”三無產品“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直到對簿公堂時,商家們才發現這個顧客實在是太專業了。不僅購買全過程高清錄音錄影,還查看了營業執照,索要了發票,證據準備之詳實,不輸專業的律師。一些商家在回想對方購物的細節時,常常後背發凉,”這些人從一開始就在演戲,甚至在購買之前,就在演戲。“
最近幾天,重慶江北、渝北、北碚都有相似案件開庭,商家們紛紛前去聽庭審,法庭坐不下,他們就站在法庭外的過道上。據不完全統計,已有上百商戶遭遇同類“套路”,涉案金額上千萬元。“買茶、開庭的時間相近,原告的代理律師是同一人。一切絕非巧合,一定是進行了精心的策劃。”
△庭審當天,法庭的走廊上也站滿了人
10萬“强買”紀念版茶葉半年後索賠100萬
向建華在重慶渝北銀杉路經營著一家“正山堂”小店,兼營茶葉售賣和茶館生意。他說,這款引起糾紛的茶葉,其實說一款紀念版,是正山堂成立十周年之際,專門定制的。“沒想到的是,這麼一筆店裡史上單筆成交額最高的生意,在事後看來,竟然充滿了陰謀和算計。”
店員回憶,去年10月初,三名男子先後以買茶送領導、打麻將等為由,多次出入正山堂,取得了他們的信任。第三次進店時,他們表示對那款正山堂十周年紀念限量版茶葉感興趣,100克的茶葉在市場上的售價是10萬元,三人“痛快”地刷卡消費並索要發票、營業執照後離開,自此不見蹤影。
“那款限量版茶葉,我們原本拿來鎮店的,不賣的。但他們說自己是愛茶之人,軟磨硬泡……”向建華說,自己也是動用了很多關係才拿到這款茶,售賣的價格也是市場價,還給三人送了價值四千多塊錢的禮品。
直到今年4月,向建華接到了法院的電話,稱有人在他店裡購買了過期的茶葉,起訴要求退還10萬貨物貨款,索賠100萬元。
4月29日,該案在渝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向建華見到了對方展示的證據是全程的高清錄影,從進店門開始,門牌號、茶葉型號、營業執照、支付過程,全部一清二楚,視頻顯示,剛走出店門不久,對方就打開茶葉盒子,翻來覆去地攝錄。
對方還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向建華的房產和店鋪。判决生效以後,向建華必須及時支付法院判決的賠款,否則將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店鋪和房產等財產也將被司法拍賣。
“回頭想想,這夥人太壞了,從頭到尾都在演戲。”向建華說,他猜測對方使用的是針孔監視器,而且只提交了對自己有利的視頻。現時,他已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專業機构鑒定對方拍攝視頻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限量版茶葉介紹
原告表示自己所有行為都合法拒絕回應是否系“打假人”
7月20日,上游新聞通過法律文書及多位當事人提供的電話號碼,聯系上了胡某、孫某、雷某的多位訴訟代理人,均為律師。
“你是哪起案件的?”律師在電話裏告訴記者,自己代理了他們的多起案件。而且,他們還不止跟一比特律師合作,有的甚至是長期、多年合作。“不過xxx的所有案件都接受調解撤訴。”
在記者表明身份以後,律師表示,自己跟原告只是代理關係,不便說太多。無論哪起案件,他們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以證據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
記者希望通過律師表達採訪原告的意思,並希望提供聯繫方式。不過,最後,原告還是拒絕接受採訪。在記者問及胡某、孫某是否是“職業打假人”時,律師表示,出於職業道德,他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律師說>>
渝萬律師事務所陳繼才律師表示,客觀來講,職業打假人對淨化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打假者以索賠為目的時,依據現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支持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新增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索要十倍賠償是消費者才享有的權利。本案中,結合多家商戶被告,原告和代理律所律師系同一人,且胡某在本次購買茶葉時存在“套路”:兩個人幾次來“踩點”,非要購買商家最貴的“限量版茶葉”,店員在對該茶葉介紹時顧客不耐煩,但在付款時卻特別小心,要查看營業執照,且對發票的格式都很關心,且刷卡時幾次密碼錯誤等情形,基本可以認定胡某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購買茶葉,對其主張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知名維權律師、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陳曄律師向記者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2017年給全國人大意見的復函中提到:“從現時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但同時最高法提出“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現時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綜合這兩點,陳曄律師指出在食品、藥品領域中經營者僅僅以原告“知假買假”就作為抗辯的理由在司法實踐上難以得到支持。“要想以此為由,打贏官司,還是存在比較大的難度。”
上游新聞記者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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