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老舊社區和有條件的組織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設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已設定的停車泊位應當逐步撤銷……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準予《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的决定。該《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停車方面,《條例》規定,組織、居民住宅區閒置的土地,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等場所的地下空間,可以採用市場化管道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但不得影響地上空間功能的正常使用,並符合人防防護要求。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自用停車場或者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亯停車。
為了滿足社區居民的停車需求,《條例》規定,鼓勵老舊社區和有條件的組織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區現有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場地、道路劃定業主共有的停車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用於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仍有剩餘的,鼓勵向社會開放。
為了逐步縮減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設定,《條例》規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設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已設定的停車泊位應當逐步撤銷。在設定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前,停車工作首長部門應當徵求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組織、居民的意見。已設定的停車泊位的數量、停車時段、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銷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此外,《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管道阻礙、影響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設施日常維護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響泊位使用的除外。違反該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組織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記者:秦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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