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金融詐騙犯罪中常見的一種罪名。持卡人日常用卡中如存在惡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騙領信用卡等情形都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讓我們通過下麵的這個案例一起來瞭解一下吧。
案件概況
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範某使用周某、範某1的身份證影本,並提供蓋有偽造的某機關印章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申辦公務卡人員名單”、“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公務卡委託協定”、“資信情况證明”辦理兩張信用卡透支消費71492元;同時範某使用蓋有偽造的某機關印章的資信情况證明、個人收入證明,以本人的名義辦理信用卡並透支49592.02元。
最終,被告人範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責令被告人範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拉特支行退賠人民幣25201元;責令被告人範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東絨支行退賠人民幣46291元。
法官說法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以上四類情形達到一定的條件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如仿照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非法製造信用卡或者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仿造;
虛構一個並不存在的身份資訊騙領信用卡並使用的;
用他人的身份證資訊騙領信用卡並使用,但他人並不知情的;
拾得或者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管道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或者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等等。
本案中涉及了信用卡詐騙犯罪構成中的兩類行為結構,一個事實是被告人範某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即用他人的身份證資訊騙領信用卡並使用,但他人並不知情),另一個事實是被告人範某以本人的名義辦理信用卡並惡意透支。
特別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五千元以上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官寄語
毋庸置疑,信用卡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是,信用卡詐騙類犯罪現已層出不窮。為此,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正確的認識信用卡的功能,量入為出,理性消費。
供稿:刑事審判庭王俊傑郭棟來源:達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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