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上午11時許,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書:他的個人破產申請獲得批准。我國境內第一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在深圳誕生。
2018年,梁先生選擇在藍牙耳機市場創業,創業失敗後,銀行債務越壘越高。根據梁先生申報的情况,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他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債務無力全部償還。
“最糟糕的時候,一天接到幾十通催債電話,精神壓力巨大。”梁先生說,今年3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讓他看到了希望。3月10日,陷入債務泥潭的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在資料中,他寫明:自己現時在一家企業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元,願意盡力還債,並提出重整可行性計畫。
法院審查認為,梁先生申報材料完備,客觀真實,本人償債意願積極,且能100%償還本金,符合“誠實而不幸”這一立法特徵。在受理申請當日,法院依法停止計算梁先生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畫,梁先生需在三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來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如果不能按重整計畫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他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為引導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條例》規定自然人可通過法定程式宣告破產,意圖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個人破產制度不等於欠債不還,而是通過申報和嚴格審查程式,把“老賴”和真正需要個人破產的人區分開,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
長期以來,由於只有企業破產法,我國境內的破產法律被稱為“半部破產法”。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認為,深圳在個人破產領域的先行先試,填補了我國境內自然人破產法律空白,對今後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有借鑒意義和參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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