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發朋友圈違法了!一男子多次盜女生照片配不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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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來捍衛自己的權益!7月8日晚10時,一比特郭姓女同學收到了來自朋友的微信,稱同班同學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她的7張照片,其中還夾雜著2張不雅的圖片。李某某卻以自己微信被盜號為由,不承認是自己發了這條朋友圈。根據該網友蒐集到的受害人資料顯示,2021年的2月至7月,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女性的照片,包括了他的高中同學、大學同學、輔導員,甚至是基本沒有接觸過的女同學,涉及的人數超過了10人。

7月12日下午

有網友發帖稱其高中男同學多次

在微信朋友圈發佈

周圍人的照片

並配上不雅圖片和污言穢語

對她們進行誹謗

據該網友描述,在近半年內

該男同學誹謗的女性數量超過10人

現時,受害者們已聯合起來

希望通過法律的手段

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該網友說,這位男同學是他的高中同學李某某。李某某是海南人,西北大學2017級學生,就讀於公共管理學院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

7月8日晚10時,一比特郭姓女同學收到了來自朋友的微信,稱同班同學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她的7張照片,其中還夾雜著2張不雅的圖片。郭同學感到非常震驚,馬上去質問李某某。李某某卻以自己微信被盜號為由,不承認是自己發了這條朋友圈。

李某某的謊言很快被郭同學識破,因為這7張圖涵蓋了她從2019年至今的照片,但是,她的朋友圈一直設定的是僅三天可見,可以證明李某某是“早有預謀”。

後來,郭同學發現,身邊很多人都曾因為自己的照片出現在李某某的朋友圈,而找過他。但是,都被李某某以技術性故障的理由來糊弄,例如“手機微信的套裝軟體出現了錯誤,所以隨機生成了一些之前朋友圈曾出現過的圖片”“我清理記憶體時,經常會發生這種情況”等等。

從李某某朋友圈的截圖可以看到,他的相關朋友圈每次都會發滿9張圖片,其中,有的是生活照、有的是外出旅遊照,有的甚至會夾雜裸露或者不雅的圖片。

其中兩次的朋友圈,還配有侮辱性和誹謗的文字,比如“給你們看看每次出門都要xxx的女孩”、“去年達成目標,起碼x過一次”。

根據該網友蒐集到的受害人資料顯示,2021年的2月至7月,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女性的照片,包括了他的高中同學、大學同學、輔導員,甚至是基本沒有接觸過的女同學,涉及的人數超過了10人。

該網友稱,雖然勇敢很辛苦,但是“我們絕對不會沉默”,將通過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7月13日上午,西北大學黨委宣傳部的工作人員稱,該學生確實是該校的畢業生,現時已協助受害學生進行了報警處理。當天上午,西安市郭杜派出所稱,已經接到相關警情。

該事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識呢?

小夥伴們一起來看看吧~

相關法律解讀

該事件中李某某的行為

可能涉及到侵犯公民的名譽權,

具體是什麼呢?

名譽權是一種重要人格權,對公民而言,名譽權關乎其人格尊嚴。我國歷來重視人格尊嚴的保護,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從民法通則到侵權責任法、2017年民法總則,均明確了名譽權的人格權地位,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管道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估。”

可能承擔哪些侵權責任呢?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侮辱、誹謗行為。誹謗行為是指以散佈捏造或誇大的事實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可以是口頭誹謗,也可以是文字誹謗,是比較典型且較惡劣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侵犯公民名譽權,需承擔侵權責任。本事件中,該行為已經侵犯多名女生的名譽權,受害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若影響較大,

還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處罰款或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如情節嚴重,

甚至還可能涉嫌構成誹謗罪!

本事件中,通過微信朋友圈的管道傳播誹謗他人的虛假資訊,導致他人社會評估降低。由於網路傳播速度快、受眾廣,影響較大,且受害人數較多,可能會認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那麼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該條第二款中所謂的“告訴的才處理”,即自訴案件,指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不理。

黔微普法小編

提醒廣大女性網友

朋友圈曬照需謹慎

保護個人隱私是關鍵

你的美照、視頻,

很有可能入選摳脚大漢的

殺豬盤圖片視頻庫

被不法分子利用

如遇到此類情况

應及時報警

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 END -

來源:極目新聞、法制網

法律解讀:廳普法處陳亭

稽核:吳雪峰袁萍

校對:陳亭編輯:陳俏麗

2021年第465期(總第3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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