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記者從河南省衛健委獲悉,《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1年4月7日省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辦法》的公佈施行,無疑為戰勝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規都有哪些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組織應該如何做?公眾又該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什麼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發現哪4種情况要在2小時內上報?
《辦法》明確規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資訊報告制度,其公佈的報告時限為不遲於2小時。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遺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哪些機构需要製定應急預案?
下列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构;
(二)學校、托幼機構;
(三)養老機构、兒童福利機构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企業和農貿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口岸、機場、車站、影劇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管理組織;
(八)重要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組織;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
隱瞞或謊報密切接觸史?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有關組織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報告職責的;
(二)隱瞞、緩報或者謊報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資訊的;
(三)阻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四)拒絕衛生健康首長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科技機构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
(五)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
(六)其他妨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行為。
此外,《辦法》還強調,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和醫學觀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首長部門或者有關機构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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