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孩子管教不嚴、監護缺位
天津這些案件中的家長
被發“督促監護令”!
同外祖父一起生活父母監護責任缺失
近日,薊州區人民檢察院未檢檢察官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趙某初中畢業輟學在家,遊手好閒,夥同他人在某社區內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入戶盜竊。
看似不複雜的案情,檢察官卻思考了很多:孩子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家長為何一直坐視不管?是什麼讓孩子的價值觀出現了偏差?帶著問題,檢察官開始認真研究趙某的社會調查報告,發現家長監護不力與孩子多次犯錯有密切關係。趙某的成長經歷相對其他同齡人較為坎坷,家庭關愛的缺失、青春期的叛逆,初中畢業同外祖父一起生活。外祖父年世已高,對其監管力不從心。於是,檢察官開始探索實施“督促監護令”制度。
“李某某,我院在辦理趙某涉嫌盜竊一案時瞭解到,你作為王某的監護人,未能切實履行好監護義務,監護責任缺失。”“雖然你定期會與趙某微信聯系,支付部分生活費用,但對他的生活、工作情况你並不知悉。他年齡小,缺少社會閱歷,結交了一些社會上的不良青少年,因貪圖財物,從而走上盜竊的犯罪道路,這與家庭教育的缺失密不可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訴訟法》等關於監護人應履行監護義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我院依法督促你履行以下監護職責……”
依據相關法律,6月23日,薊州區人民檢察院發出首份《督促監護令》,責令家長履行“創造良好、和睦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等五項監護職責,並提醒監護人違反《督促監護令》應付的法律責任。送達後,檢察官又與趙某談心談話,開展心理疏導,並贈予其寫有寄語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手册》。趙某表示,今後一定好好聽家長的話,改過自新,規規矩矩做人,踏踏實實做事。
孩子經常夜不歸宿母親沒有及時制止
“感謝檢察機關為孩子提供的幫助,我已經深刻認識到因自己的監護失職給孩子造成的嚴重後果,我一定嚴格遵守督促監護令的要求,與孩子多溝通交流,加强日常關注和監管,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教育矯治工作。”近日,在北辰區人民檢察院召開的《督促監護令》宣告會上,涉案未成年人監護人作出鄭重承諾。據悉,這是北辰區人民檢察院首次對涉案未成年人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
據瞭解,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未檢檢察官在辦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時,發現涉案未成年人祝某犯罪時剛滿十六周歲,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因忙於工作對於祝某的平日表現、交友等情况不够瞭解;對其經常夜不歸宿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日常監管不力。
為有效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積極做好犯罪預防,强化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意識,承辦檢察官細緻梳理了涉案未成年人存在的犯罪行為以及監護人在監護中存在的問題,製作了《督促監護令》,並當面宣告送達,督促監護人積極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促進家庭教育落到實處,最大限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以檢察之力為未成年人辦實事。
與社會不良人員接觸交往父親監管不力
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未成人犯罪案件過程中,經多次走訪調查和充分開展評估後瞭解到,涉案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未切實履行監護義務:一是忽視對小明的法治教育,未能正確引導小明辨明是非;二是未及時制止小明與社會不良人員接觸交往,致其最終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對小明缺乏關心,導致親子關係疏離,未能及時發現小明參與違法犯罪行為。
靜海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小明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與其父親監護缺位、監護不力有直接的關係,遂依法製作了《督促監護令》,對監護人提出了加强法治教育、保持常態化溝通、建立良好親子關係、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個性化幫教工作等四項要求。同時強調,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將受到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現場送達時,小明父親表示今後要認真履行監護義務,與檢察機關共同做好對小明的幫教工作。靜海區人民檢察院發出的首份《督促監護令》,有效引導了監護人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什麼是督促監護令?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兩法”有關規定,最高檢决定自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監護令”,並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如果發現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將向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
來源:靜海檢察、北辰區人民檢察院、薊州檢察
新媒體編輯翟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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