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劍
五年前,中儲糧綏化直屬庫原主任王英平,因受賄和濫用職權,被處以緩刑。就在緩刑考驗期即將屆滿時,他又被查出侵吞公款1365萬元等餘罪。2021年5月12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刑事裁定書,王英平被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緩刑再被留置
2019年5月31日,當伊春市監察委員會宣佈留置决定時,王英平喃喃自語:“只剩35天了,還是出事了。”此時的王英平,正處於緩刑考驗期,7月5日就滿期。
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有33個直屬糧庫,王英平原先是綏化庫的主任。2015年2月,分公司原總經理楊寶興落馬,隨後陸續牽連出涉及近20個直屬糧庫的窩案。案件發酵之際,黑龍江省紀委通報指出:“有些糧庫對國家陳化糧補貼政策搞變通,不僅侵吞國家資金,還壓低農民的賣糧價,損害農民利益。”王英平落網當天,痛哭流涕,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罪行,檢舉了他人的重大問題,並得到認定。
2016年5月21日,七台河市人民檢察院以王英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指控王英平在擔任黑龍江中儲糧綏化直屬庫主任期間,利用收儲糧食,發放收糧款和撥付保管費用的職務之便,收受16個基層糧庫經理和糧油公司老闆的好處費,累計39次,總金額28萬元。其中,每次收受金額大多在萬元以下,一次性受賄的最大數額為10萬元。
王英平當庭承認,2013年下半年,綏化市龍米糧食貿易公司老闆周進聽到消息,省公司要徵集一批私營公司作為儲糧點。周進從中嗅到了商機,找王英平幫忙,伸出十指晃了晃:“只要拿到儲糧點的許可,我給你這個數。”王英平頓時動了心。經過他的運作,周進很快如願以償,2014年1月初,周進給了王英平10萬元現金。
糧食烘乾入庫時,如何區分等級、扣除水分和雜質,都有嚴格的執行標準。而在綏化直屬庫,化驗員得聽王英平的指令,提高控制水分的標準,而在出庫時摻雜,如此倒騰一番,就產生了“漲庫糧”,再將“漲庫糧”賣出去,糧庫就有了賬外收入。
2011年至2015年,王英平還利用直屬庫受國家委託執行國家糧食收購的職務之便,多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採用扣農民卸車費、賣“漲庫糧”、集資提前收糧、虛構售糧款等管道,形成賬外資金1399萬元。
2016年6月24日,黑龍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英平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鑒於其立功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緩刑考驗期至2019年7月5日止。
宣判後,王英平沒有上訴。這年,他已52歲。
巨貪原形畢露
被判處緩刑的王英平,從直屬庫主任成為在原組織接受監督的工人,但凡直屬庫有重活累活,都搶著幹。他的心裡盤算著,等熬過了緩刑考驗期,他就辦理病退,到時經營糧油公司,憑藉積攢下的資金實力,肯定會成為大老闆。然而,事與願違。
王英平最初懷着僥倖的心理,選擇性交代問題,企圖蒙混過關。然而,當監委亮出一系列證據後,他低下了頭。
“漲庫糧”產生的賬外資金成了王英平的提款機。2011年12月,他得知已用組織賬外款清償了兩位職工的集資款,財務因為帳目混亂未做處理時,安排財務科長入帳套取資金,安排司機代填了職工張某收到集資款48.19萬元和景某收到5.21萬元的收據,並讓出納使用留存的張某、景某身份證影本,冒用二人身份資訊到銀行開戶,王英平從中分得39萬元。2012年9月,王英平安排出納李某兩次支取現金人民幣33萬元、30萬元並存放在組織保險箱中。之後讓李某取50萬元現金,分6筆存入王英平名下的銀行卡,剩餘13萬元用於組織花銷等。
2012年3月,王英平還以直屬庫運輸水稻為由,安排他人在某地稅分局虛開三張運輸發票,從賬外資金中套取177.15萬元,王英平非法占為己有165.91萬元,剩餘資金用於組織花銷。
隨著貪欲膨脹,王英平的貪污手筆越來越大。一次,他提前得知中央儲備糧要收玉米的消息,决定讓綏化直屬庫預收3萬噸玉米,在中儲糧總公司借款6000萬元,先行低價從霍某、吳某、萬某、郭某處收購3萬噸玉米,預付人民幣6003.6萬餘元玉米款。他通過虛構碼單內容,更改收購時間、單價,虛假製作烘乾費、採購管理費等一系列操作,從中套取公款703.69萬餘元占為己有。
2014年初,直屬庫委託建築商周平承建簡易倉工程,總造價120萬元。當年8月竣工,王英平謊稱沒有資金,延遲結算。10月下旬,周平再次去直屬庫催賬,看見王英平正在使用一輛豪華越野車,忍不住發問:“你口口聲聲說賬上沒錢,怎麼買了豪車?”王英平歎氣說:“這是我的私家車,才買了幾天,正後悔著呢。”
他提出要抵給周平,周平的公司正需要購車,但他認為這輛車不够抵帳,王英平表示,另加糧庫的福特轎車,作價150萬元抵帳。周平同意,將兩輛車提走,並返給王英平30萬元現金。王英平為將工程款套出,製作綏化直屬庫與“綏化市某建築公司”的鋼結構保溫式倉工程,以及硬化水泥排水工程的虛假契约,分別為189.09萬元、15.75萬元。王英平從中非法佔有66.8萬元。
王英平還利用綏化直屬庫主任的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10.87萬元。其中,2011年4月22日,王英平使用組織賬外資金25.09萬元,以他人名義購買一輛白色福斯途觀車並繳納車輛附加稅。2014年11月,“黑龍江某糧食倉儲有限公司”老闆牛某為了得到經營方面的關照,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此車。王英平獲取24.9萬元。
2014年春節後的一天,某倉儲公司股東江某到王英平辦公室拜年,寒暄中,王英平說喜歡路虎越野車,江某領會到他的意圖,當即表示送一輛。不久,江某代表公司為王英平購了車,並繳納車輛附加稅和保險,總共花了115.96萬元。這輛車也就是抵給周平的越野車。
新舊賬合併算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以王英平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指定黑龍江省大箐山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因疫情原因,案件一度中止審理。2020年11月10日恢復審理。一審公開開庭時,王英平對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抗告且簽字具結。
2020年12月20日,大箐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英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撤銷七台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對王英平宣告緩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數罪並罰,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合計人民幣140萬元。
王英平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其全部退贓、曾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節未被原審法院認定,原審對其量刑過重,原審判决刑期起止時間計算有誤等。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判相同,予以確認。審理期間,王英平未提交新證據。
經過公開審理,二審法院認為,王英平利用受國有企業委託從事國家公務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365.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王英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10.8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英平犯數罪,應數罪並罰;且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還有其他罪沒有判决,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後罪决定執行的刑罰數罪並罰。王英平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英平全部退贓,酌情從輕處罰。王英平提出的已查證屬實的重大立功,已經七台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予以認定,不能重複評估;原審法院鑒於王英平認罪認罰,涉案贓款全部追繳,已對其從輕處罰,囙此王英平所提其全部退贓、曾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節未被原審法院認定,原審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經審查,原審判决依法計算刑期起止時間並無不當,王英平所提原審判决刑期起止時間計算有誤的上訴理由亦不予採納。
2021年5月12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些貪腐分子在接受組織調查時,偽裝老實,避重就輕,選擇性交代部分問題。然而,只要有問題,遲早要暴露;只要是“毒瘤”,一定會冒出來。王英平最終暴露出全部罪行,這是必然的。事實再次證明,只有徹底坦白交代問題,才會得到組織的寬大處置,否則等來的必將是黨紀國法的嚴懲。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餘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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