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酒業公司銷售員在名酒品鑒會上猝死,卻不被認定工傷?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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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大發公司舉辦的名酒推廣品鑒會上,銷售員陳軍酒後猝死。陳軍的家屬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豈料,等來的卻是《不予認定工傷决定書》……關於醉酒的認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結論,陳軍系“酒後猝死”,而非“醉酒”死亡,排除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綜上所述,西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决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責令西寧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在大發公司舉辦的名酒推廣品鑒會上,銷售員陳軍酒後猝死。陳軍的家屬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豈料,等來的卻是《不予認定工傷决定書》……

圖:視覺中國

案起緣由:品鑒會酒後猝死

陳軍是青海大發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發公司)的一名銷售員。2020年7月2日,陳軍受公司指派,參加由公司組織的客戶名酒推廣品鑒會。因工作性質,品鑒會上陳軍喝了很多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感覺自己的身體越來越重,隨後沉沉睡去。

“陳軍!陳軍!醒醒。”品鑒會結束後,同事大劉推了推沉睡的陳軍,看陳軍沒有反應,認為喝多睡得沉,於是,大劉將陳軍送到了自己在西寧市城西區某公寓留宿。

7月3日7時40分,大劉起來見陳軍“熟睡”,無論他如何叫喊,陳軍沒有一絲反應。“經理,你快過來看看陳軍,他好像不太好。”在察覺到異樣後,大劉連忙通知了領導。

8時5分,120急救醫生到達現場,經檢查發現,陳軍意識喪失、瞳孔擴大、對光反射消失、皮膚濕冷,醫生隨即對陳軍實施搶救。8時20分,急救醫生宣告陳軍死亡。事後,西寧市警察局城西公安分局法醫鑒定結論為,陳軍系酒後猝死。

7月17日,陳軍的母親和妻子向西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9月30日,西寧市人社局以陳軍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為由,認定陳軍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最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决定。陳軍家屬不服,於今年1月5日,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圖:視覺中國

對簿公堂:酒後猝死能否視同工傷

3月24日,西寧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陳軍的家屬訴稱,陳軍受公司指派參加名酒推廣品鑒會。在品鑒會結束前,陳軍就已經出現意識喪失、四肢無力,失去了自主能力,但同事並未將其送往醫院,而是自作主張將其送至公寓留宿。之後,陳軍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首先,陳軍作為大發公司的白酒銷售人員,平時的工作就是酒水銷售,事發當晚因工作需要,屬公務應酬,應依法認定陳軍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履行工作職責,屬於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合理、正當延伸,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常規崗位和常規時間段。

其次,陳軍在品鑒會結束前就已經失去意識,顯然屬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又因同事缺乏專業的醫學知識,沒有意識到陳軍的身體狀況和可能引發的危險,只是單純地送到公寓休息,並沒有第一時間通知家屬或將陳軍送回家交由家屬看護,故同行的同事、領導等沒有盡到合理、妥善、周到的看護義務,因疏於管理和未得到有效看護才導致悲劇的發生。事發當日,陳軍早晨上班後就沒有下班,始終處於在崗狀態,他是因工作需要喝酒倒在了崗位上。所以,西寧市人社局以陳軍猝死在同事住處與工作原因無關的結論是蒼白且無力的,也與事實不符。

依照上述所說,陳軍酒後猝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請求法院撤銷西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决定,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西寧市人社局辯稱,收到陳軍家屬的工傷認定申請後,西寧市人社局調查了此案,陳軍是大發公司的銷售員。參加完品鑒會後,因醉酒在同事的住處留宿,次日清晨被發現异常。事後法醫鑒定為酒後猝死。根據調查結果看,陳軍死亡時的“三工”要素並不具備,其情形非工作時間及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或視同因工死亡的規定。故請求法院駁回陳軍家屬的訴求,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

大發公司作為第三人,認為西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决定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駁回陳軍家屬訴求。大發公司辯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有關規定,職工因醉酒或吸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予認定工傷。故醉酒屬於工傷認定的阻卻事由,陳軍的死不符合認定工傷情形。

對於陳軍家屬提出的沒有盡到妥善看護義務,大發公司表示,2020年6月,陳軍來到公司,領導在工作中發現陳軍的身體條件不適合喝酒,故通過微信多次表明陳軍在業務活動中不能喝酒,只需擔任司機負責接送同事即可,陳軍也在微信聊天中明確同意擔任司機一職。事發當日,大發公司負責人多次勸阻過陳軍不要飲酒,注意身體,但陳軍不聽勸告,過量飲酒。活動結束後,出於安全考慮,將其送往同事家中休息。事發後,大發公司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用,盡到了看護和救助義務。陳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的身體情况有清楚的認知,他不聽同事勸告,過量飲酒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圖:視覺中國

法槌落定:“酒後猝死”而非“醉酒”死亡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第16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醉酒或者吸毒的”。

結合本案,陳軍系大發公司業務銷售人員,平日工作即為酒水銷售,事發當晚陳軍參與公司組織的品鑒會,飲酒是其工作特點所决定的,屬因工作需要的公務應酬,屬於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合理、正當延伸,應認定為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履行工作職責,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常規崗位和常規時間段。關於醉酒的認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結論,陳軍系“酒後猝死”,而非“醉酒”死亡,排除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西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决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責令西寧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現時,此案正處於上訴階段。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來源:青海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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