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財眼|“銀行存100萬5年後剩1塊錢”事件反轉?真相原來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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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鳳凰網財經訊昨日晚間,一則題為《女子存銀行百萬元5年後僅剩1塊錢!棗莊農商行被判賠償百萬及利息》的新聞沖上熱搜,話題閱讀量高達2.8億,討論有4400+之多。

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出品

覈心摘要:

1、法院認定孫女士不存在變造金融證券的行為,判定棗莊農商行支付孫女士100萬存款和相應利息。

2、《銀行財眼》深入挖掘判決書後發現,孫女士的100萬存款是被人分10次,16筆取走了,其中12筆均系一名田姓女子所為。而熱搜中孫女士僅剩一元的存摺也系田某所為,而該存摺已經被警方認定為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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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財經訊昨日晚間,一則題為《女子存銀行百萬元5年後僅剩1塊錢!棗莊農商行被判賠償百萬及利息》的新聞沖上熱搜,話題閱讀量高達2.8億,討論有4400+之多。

據媒體報導,“近日,山東棗莊。2009年7月,孫女士在原恒泰農村合作銀行存入50萬元,同年9月又存款50萬元。2014年,恒泰農村合作銀行進行改制,改制後的銀行便是棗莊農商銀行。2014年下半年,孫女士取錢時發現存摺上僅有1塊錢,孫女士將棗莊農商銀行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棗莊農商銀行薛城支行,向孫女士支付存款100萬元及相應利息。2021年7月1日,法院對棗莊農商銀行薛城支行立案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00萬。”

如果只看新聞標題和上述內容,這又是一個“儲戶存款不翼而飛”,銀行內控出現嚴重問題的重大事件,就不怪輿情滔滔,要求嚴懲棗莊農商行了。

但僅就上述報導,事情的詳情和原委並不完整,所以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找到了此案件的判決書,發現真相可能並不像大家想像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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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顯示,孫女士確實在2009年先後兩次三筆將100萬元存至棗莊農商行(原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並且在2014年下半年取錢時發現存摺內只剩1元錢。爭吵中棗莊農商行報警,但派出所記錄資料後並未處理,而是告訴孫女士去法院處理。於是孫女士將棗莊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萬存款和相關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

棗莊農商行以孫女士“仿造金融證券”的理由拒絕支付100萬存款和相關利息。

但經過棗莊市警察局薛城分局立案偵查,認定“沒有證據證實孫玉梅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所以法院對於棗莊農商行對於孫女士存摺系偽造的抗辯事由不予採信。

並最終判決:棗莊農商行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玉梅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500000為基數,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均按照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同期同類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看到這,網友可能更加憤怒,棗莊農商行侵吞儲戶存款,還惡人先告狀污蔑孫女士偽造存摺的形象已經躍然紙上。這也是為什麼此新聞能迅速沖上熱搜,並獲得高達2.8億閱讀的主要原因。

一條慨歎“09年的一百萬可值錢了”的網友評論獲得了高達3.2萬的點贊;另一條直指“銀行私吞老百姓財產啊”的評論也獲得了1.6萬的點贊量。

還有人覺得“這個(棗莊農商行)肯定要黃了”;也有人吐槽“講個笑話:銀行是弱勢群體”;更有人慨歎,“這要是反過來,可就不是七年解决的事兒了”。

原新聞微博評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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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經過仔細查閱法院的判決書後發現,孫女士的100萬存款並非如很多網友理解的那樣被銀行吞了,而是大都被一個名為田某的女士分多次取走了。

從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來看,孫女士尾號為3709帳號的交易明細為2009年7月21日現金存入50萬元。然後這50萬元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一周內分4次7筆取走499984元。明細為:2009年7月22日現金支取99999元、99999元;2009年7月27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8現金支取99999元;2009年7月29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

孫女士尾號為8742的存摺交易明細為2009年9月5日分別現金存入30萬元、20萬元。然後,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一周內被分6次9筆取走498700元。明細為:2009年9月6日現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8日現金支取49000元;2009年9月9日現金支取40000元、100000元、49900元;2009年9月10日現金支取40000元;2009年9月11日現金支取49900元;2009年9月13日現金支取49900元、80000元。

據判決書顯示,上述16筆取款行為中有12筆系田某所為。

田某在《問訊筆錄》中認可孫女士尾號為8742的存摺,在9月6日到9月13日的取款行為,都是她在客戶簽名處簽署了孫女士的名字進行辦理的。她同時也認可孫女士3709存摺,發生在7月22日到7月29日的取款行為中的3筆是她在客戶簽名處簽署了孫女士的名字進行辦理的。否認2009年7月27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9日現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是她簽字辦理的。對於這4筆取款是誰辦理的,田某陳述表示,“不知道是誰簽字的,有時候櫃員會直接替客戶簽。”

據偵查卷宗顯示,孫女士開戶的身份證影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均為孫女士本人資訊,但頭像面部特徵與孫玉梅本人不符,肉眼辨別系男性特徵。

最終,法院認定,孫女士尾號分別為3709、8742的兩張存摺在發生取款時棗莊農商行未盡到稽核義務,未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導致儲戶的存款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判决棗莊農商行支付孫女士100萬存款和相應利息。

法院同時表示,孫女士在承擔相應的責任後,可依據其他法律關係向田豔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孫玉梅支付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為基數,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以500000為基數,自2009年9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均按照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佈的同期同類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孫玉梅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60元,由原告孫玉梅負擔360元,由被告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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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熱搜中僅剩一元錢的存摺,同樣是由田某所為。田某在《問訊筆錄》中認可,孫女士尾號為5245的存摺一元開戶,和尾號為6260的存摺開戶申請書上孫女士的簽字及業務辦理均系由其所為。而這兩張存摺已經被警方認定為變造。

據公開資料顯示,棗莊農商行成立於2014年9月29日,是在原台兒莊農商行、恒泰農合行、市中區聯社、嶧城區聯社、山亭區聯社及省聯社棗莊辦事處的基礎上,以新設合併管道發起設立的組建的市級農商銀行,註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轄6家一級支行,1家營業部,營業網點95個,在職員工1716人。

2014年9月28日,魯銀監准(2014)409號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批復)載明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同時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由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薛城支行即為本案的被告。

本次法院判決並非終審判決,鳳凰網財經《銀行財眼》將對此案件的後續進展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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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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