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臨汾因為買彩票發生了讓人無言的事情。溫某與齊某夫妻多次合夥購買彩票,三人共同選定兩注,溫某自行選定三注,委託齊某購買彩票,約定中獎後均分。齊某購買後交給溫某一張三注的,自己持有共同選定的彩票。共同選定的中獎159萬,溫某要求平分,齊某夫妻卻下落不明。一審法院判決平分,二審卻認為不需要平分。(來源人民司法)
#法儀說法#
作為常識,溫某與齊某夫妻共同購買的彩票中獎且約定平分的情况下,二審法院居然判决不需要平分,在明擺著的事實面前,二審法院作出這種偏離嘗試的判决,最是讓人有所懷疑。
其實二審法院的審理邏輯也沒有問題,彩票是一種無記名的有價值證券,齊某夫妻共同持有彩票、共同兌獎,本著誰持有誰就是權利人的原則,二審法院認為中獎彩票所有權就應該歸屬齊某夫妻。溫某雖然主張自己是彩票的共同選定者,但是沒有拿出有效證據平分獎金的意思,所以才判决不能平分獎金。
溫某當然對二審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提出了三审申請。三审法院認為,彩票雖然是有價證券,但不同於一般的有價證券,不能簡單的認為誰持有中獎彩票誰就獲得獎金。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來看,彩票雖然由齊某拿著,但號碼是雙方共同選定,應當認為獎金為共同共有。
雖然雙方對共同選定的兩注彩票沒有約定中獎後如何分,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兩人以上擁有共同財產的,沒有約定份額的,應當按照合夥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也就是說,中獎的150萬在扣除稅費後剩餘的110多萬由三個人平分。
本案一審判決要分,二審改判不用分,三审再次判决應該分,如此反復的審理得出不同的判决內容,其本質仍然是證明責任的分配問題,二審沒有綜合全案來認定溫某的訴求,才導致做出不分的判决。這起案件告訴我們,法院判的不一定正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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