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繳存組織繳存業務,7月1日起,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2021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進行調整。組織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且不得高於12%;自願繳存人員繳存比例為10%。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
職工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都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於省政府發佈的當年本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當前最低工資標準為1620元/月),如當年未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沿用以前年度最新發佈的標準。
自願繳存人員繳存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應超過工作所在地設區都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於省政府發佈的當年本市各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當前最低工資標準為1620元/月),如當年未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沿用以前年度最新發佈的標準。
其中工資總額組成參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及《國家統計局關於機關和事業單比特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勞動統計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統字[1994]37號)執行,工資總額包括:1.計時薪水;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薪水;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
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統計的蘭州市2020年度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93847元/人),經過計算,蘭州市城鎮非私營組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820.58元/人,職工繳存基數上限為23461.74元/人,繳存基數下限為1620元/人;自願繳存人員繳存基數上限為23461.74元/人,繳存基數下限為1620元/人。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包括組織繳存部分和職工繳存部分,分別為繳存基數乘以組織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組織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組織,元以下四捨五入。
核定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實行“一年一核”,且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能調整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自願繳存人員在每年7月只能調整1次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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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莊浪縣融媒體中心
來源:蘭州日報
編輯:郭芸婷
責編:張沛傑
編審:王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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