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遼源首例高空拋物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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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空拋物一直以來都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種行為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會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近日,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被告人溫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龍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空拋物一直以來都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這種行為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會讓自己陷入牢獄之災。有實驗證實:一顆30克的蛋從18樓高拋下會砸破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近日,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被告人溫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今年5月7日,龍山區房產社區的溫某某在12時至14時許,在明知樓下是人行道有人通行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家單元樓的7樓至8樓的樓梯間位置,分兩次將鞋子、褲子、木制傢俱等物品從視窗口拋出掉落在人行道上,造成附近居民的恐慌。當日,溫某某便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警方拘留。

該案審理期間,為瞭解被告人拋擲物品的現場情况,承辦法官帶隊實地勘察了現場,就拋擲高度、拋擲管道、地面人流情况進行了詳細瞭解,全面考量了拋擲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溫某某平日一貫表現,宣告緩刑對所住社區的居民有不良影響,故不宜宣告緩刑。據此,龍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龍山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李文東稱:本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頒佈實施後,遼源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不僅有效防範高空拋物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而且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有效銜接,形成合理的刑法梯度。本案中,被告人溫某某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是其在有行人經過的建築物高空投擲物品,社會危險性大,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故對被告人溫某某定罪處罰。

據悉,刑法修正案增設的高空拋物罪從今年3月1號正式施行以來,龍山區人民法院已陸續審理相關案件2件。另一起高空拋物案的被告人刁某某也於日前獲刑有期徒刑6個月。

龍山區人民法院友情提醒:

絕對不要高空拋物。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拋物的行為。

在看到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的物體時,要及時向消防等相關部門反映,立即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及時清理陽臺、窗臺上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墜物的發生。

風雨天外出時,不要緊貼牆面老化的大樓以及在看板下行走或逗留。

遇到施工、裝修等可能產生墜物風險的場所,應注意觀察或繞行。

來源: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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