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電,為確保國家電費政策紅利傳達到終端用戶,有關部門規定了指導定價,不允許轉供電主體對指導電價加價銷售,更不允許轉供電主體對電價加價後盈餘挪作他用。但是總有一些轉供電人為了掙錢,加價賣給用電人。近日,海南某地的市場監管局給當地一家多收業主電費的物業公司開出了罰單,經覆議維持後,該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支持了市場監管局的處罰告知書。
2016年8月,明珠物業公司(化名)與供電局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主要約定明珠物業公司從供電部門所購買電量均轉供電於其提供物業服務的社區業主,雙方實施單一制電價。電價均價約為0.6元/度。然而,明珠物業公司卻一直以0.85元/度的價格向社區業主收取電費。2019年12月,當地市場監管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明珠物業公司代收電費過程中涉嫌違規的情况進行立案調查。
2020年4月7日,市場監管分局應明珠物業公司之申請,召開陳述申辯會,在聽取申辯後,該分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責令明珠物業公司立即改正,退還多收電費52萬元,並擬對明珠物業公司罰款6萬元。
明珠物業公司不服該處罰决定,向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覆議。市場監管局對分局的處罰告知書予以維持。隨後,明珠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明珠物業公司之行為屬於轉供電,其不得提高終端用戶電價標準,亦不得以電費名義收取用電以外的其他費用。明珠物業公司從供電局處購電成本價約為0.6元/度,但一直按0.85元/度向終端客戶即社區業主售電,故市場監管分局作出的退款通知,認定事實清楚。
其次,根據《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及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首長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市場監管分局針對明珠物業公司多收電費的違法情形,作出責令明珠物業公司限期將業主多付的價款52萬元退還的通知,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分析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組織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本案中,明珠物業公司作為轉供電主體代收業主電費時,未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違法提高了業主的用電價格,這種違法行為必須予以糾正。
同時,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大家遇到了類似情况,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採用訴訟的管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物業公司退錢,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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