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
……
這些話大家早已達成了共識!
那麼,
如果酒後自己不開車,
而是把車交給已經喝了酒的朋友開,
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6月21日,
記者從江蘇省南京市
鼓樓區人民法院瞭解到,
該院剛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5月15日晚,剛與朋友結束聚餐的戚某準備駕車回家。上車前,戚某明知朋友白某已經醉酒,卻仍將自己的車交給白某駕駛。兩人從飯店出發,在開到南京清凉山通道附近時,被執勤警察查獲。
經檢驗,白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12.7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案發後,戚某經警察電話傳喚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戚某、白某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戚某與他人共同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戚某系自首、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與他人共同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戚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官表示,危險駕駛罪行為人一般為駕駛機動車人,但在某種情形下,非駕駛人員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明知他人醉酒,仍將本人的機動車交由其駕駛,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一般人對該共同犯罪不易認知,因而該案具有警示作用。
來源|江蘇新聞(ID:jstvjsxw)
編輯|宋勝男劉丹李唯禕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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